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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呼某某、万某某、张某犯职务侵占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淇滨刑初字第42号

公诉机关(略)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呼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毕业,原(略)华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因涉嫌贪污,于2009年2月28日被(略)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于同年3月13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辩护人芦某某,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万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毕业,原(略)华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主管会计。因涉嫌贪污,于2009年2月27日被(略)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于同年3月13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某,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毕业,原任(略)华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现金会计。因涉嫌贪污,于2009年2月27日被(略)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于同年3月13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淇县看守所。

辩护人耿某某,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康某某,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呼某某、万某某、张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略)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秀红、孙晓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呼某某及其辩护人芦某某、被告人万某某及其辩护人郭某某、被告人张某到及其辩护人耿某某、康某某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至2008年1月,(略)华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呼某某伙同该公司主管会计万某某、现金会计张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开、多开增值税发票等方式设立了帐外资金,先后分三次将150万某帐外资金私分后据为己有。其中被告人呼某某个人分得70万某,被告人张某和万某某每人分得40万某。

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事实。

案发后,三被告人已将所得赃款全部退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呼某某、张某、万某某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袁XX、乔X、李XX、朱XX、安XX、王XX等人的证言;书证付款凭证、收料单、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存取款明细、存取款凭条、出资协议、退赃证明、自首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呼某某、张某、万某某身为公司经理和财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150万某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略)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呼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呼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入股雄狮公司的10万某万某某没有实际占有,不应认定为职务侵占数额”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经查不仅有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并有出资协议及被告人呼某某、张某的供述在案相互相印证,足以认定。辩护人关于“万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并具有自首情节,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将赃款全部退出,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关于“张某在本案中处于辅助地位”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张某在本案中受胁迫,属于胁从犯”的辩护意见,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张某只应对其分得的40万某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系共同犯罪,应当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本案,对其适用减轻处罚为宜。案发后,被告人呼某某、张某、万某某能够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呼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27日起至2013年8月26日止。)

三、被告人万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27日起至2013年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常伟

审判员李万某

审判员郝付勇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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