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淇滨刑初字第85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09年6月6日被(略)清苑县公安局寄押于清苑县看守所,2009年6月9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同年6月19日被该局逮捕。现羁于鹤壁市看守所。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某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4日下午13时许,在鹤壁市淇滨区X路X路工地,因被告人任某某向被害人朱X索要零花钱,朱X不给,任某某便将工地施工用的钻机部分零件用电焊机割坏。经价格鉴定,钻机被损坏部分的价值共计人民币9468元。

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朱X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X的陈述;证人段XX、张X、翟X、王XX的证言;鉴定结论;书证被毁坏的财物照片、抓获证明、调解协议书、收款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能够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6日起至2009年8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万琴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