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一终字第12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男,35岁,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某,女,33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苏汝国、汤某某,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孟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被告曾口头协商买卖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五龙口小区X号楼X单元X层西户的房屋事宜。2008年3月3日,原告向被告交付购房订金x元,被告当日给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兹收到范某某房屋款订金3万元,五龙口小区X号楼X单元X层西户(总房款x元),剩余房款x元在2008年3月10日前一次性结清。2008年3月10日前如不能结清余款,被告可以另寻买主,订金不退。另查明,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五龙口小区X号楼X单元X层西户的该套房产系郑州市中原区X镇X村第三村X组所开发,被告曾于2006年11月14日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五龙口村村民栗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从栗斌处购得该房产。

原审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而被告提交的原郑州市中原区X镇X村第三村X组出具的收据及被告与栗斌2006年11月1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均不能证明被告对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五龙口小区X号楼X单元X层西户的该套房产拥有合法权属,该二份证据明确显示该房产系原郑州市中原区X镇X村第三村X组所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故原、被告之间买卖该房产的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被告收取原告的3万元订金应当予以返还。被告提交的河南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通话清单、2008年3月3日的收据及二张火车票,因与本案无直接联系,故本院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孟某某返还原告范某某购房订金三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二百七十五元,被告孟某某负担二百七十五元。

宣判后,孟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约定订金3万元不退,一审判决违反约定,判决错误,请求改判。被上诉人范某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孟某某与被上诉人范某某约定买卖房屋的合同,但该房屋上诉人尚没有取得产权,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上诉人依据无效合同收取被上诉人的3万元订金应予返还。上诉人在收据上注明订金不退,没有法律依据,故其请求不予退还此3万元订金的请求不应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孟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杜继军

审判员安军

审判员王育红

二ΟΟ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海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