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又名马某洋,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单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单某社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单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六居民组,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单某社区。
负责人单某某,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单某社区居民委员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单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六居民组、单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某某于2009年5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418元,由上诉人马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杜继军
审判员安军
审判员王育红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李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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