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许某某与大化集团大连瑞霖郑州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一终字第15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某,又名许某星,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化集团大连瑞霖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X镇许某X号。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清平,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大化集团大连瑞霖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化瑞霖郑州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于2007年5月被大连胜达劳务有限公司招为职工,并委派到被告大化瑞霖郑州公司从事生产工某,2007年5月18日,原告在工某期间被机器挤伤右脚大拇指,原告受伤后先后到中牟县人民医院、中牟县中医院诊断治疗,后因赔偿问题与被告发生纠纷,原告曾诉至该院,要求被告按《工某保险条例》及《劳动合同法》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及工某x.3元,该院于2008年5月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该民事裁定,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许某某于2008年8月14日自愿撤回上诉。2008年8月,原告与大连胜达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三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大连胜达劳务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住院护理费、病假工某、伙食补助费、解除合同补助工某、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共计x元。从签订协议之日起原告许某某与大连胜达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不再存在任何联系,原告一切起诉全部撤诉。后原告与被告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原告认为其是被告雇员,于2008年11月20日,诉至该院,要求被告按雇员受害赔偿原告误某某、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护理费、工某共计7030元。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于2008年8月22日与大连胜达劳务有限公司及被告签订协议书时,原告已自认其是大连胜达劳务有限公司的职工,其在被告处工某是受大连胜达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派。所以该案原告诉称其是被告雇员,要求被告按雇员受害赔偿原告误某某、工某等损失7030元,因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被告雇员,其与被告系雇佣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703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当,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某某要求被告大化集团大连瑞霖郑州有限公司赔偿其损失七千零三十元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宣判后,许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07年5月18日原告在被告公司小车间挤伤右脚大拇指,后到中牟县人民医院治疗26天,开病休4个月,又到中医院诊断开病休一个半月。在住院与病休期间被告一直对原告的病不管不问,又不拿住院费及误某某。在2008年8月22日违心与大连胜达劳务有限公司和被告签了协议书。特请求大化集团大连瑞霖郑州有限公司支付住院26天、病休5个半月及住院生活费、护理原告误某某7030元。

被上诉人大化集团大连瑞霖郑州有限公司答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上诉人各项损失已得到赔偿,不应重复赔偿。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公正合法,上诉人许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2007年5月18日,许某某在大化瑞霖郑州公司工某期间被机器挤伤右脚大拇指的事实存在,但2008年8月22日许某某与大连胜达劳务有限公司及大化瑞霖郑州公司签订协议书中,第一条和第二条1、2项已明确约定:“许某某是2007年5月15日被胜达劳务有限公司招为本公司职工,委派到瑞霖郑州公司从事生产工某。并约定许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3800元全部由胜达劳务有限公司报销。大连胜达劳务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住院护理费、病假工某、伙食补助费、解除合同补助工某、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共计x元”。该协议已经履行。故许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许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李桂贤

审判员邹靖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郭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