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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白某某抢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女,47岁,农民。系本案被害人赵××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男,61岁,农民。系本案被害人赵××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丙,男,58岁,农民。系本案被害人赵××之子。

被告人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阳市龙安区××配件厂农民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08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2008年9月24日被逮捕。现押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中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王某丙,被告人白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6日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闲逛至赵××家附近,爬墙入室想偷东西,在寻找钱财时赵××被惊醒,白某某采用手掐赵××脖子,用牙咬赵××的嘴唇,用手捅赵××阴部的方法,致使赵××受伤后逃离现场。赵××于2008年8月4日在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赵××系会阴部、腹腔外伤致肠破裂继发水电解质功能紊乱及感染中毒性休克而最终死于多器官功能衰竭。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被告人白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火化费及精神慰抚金共计x.10元。

被告人白某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抢劫罪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死亡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应对被告人白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6日2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酒后路X村赵××家门口时,产生盗窃赵××家钱财的邪念,因赵××家街门关着,其便到西墙外,翻墙进入赵××家院中。在进入赵××家北屋窃取钱财时,被惊醒后的赵××发现,因害怕赵××呼喊,白某某采取用手掐脖子、用牙咬嘴唇、用手捅入阴部抠拽的手段致伤赵××后逃离现场。2008年8月4日,赵××因会阴部、腹腔外伤致肠破裂继发水电解质功能紊乱及感染中毒性休克而最终死于多器官功能衰竭。

另查明,由于被告人白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杨××证言证实,2008年7月5日夜12点多,下夜班后其和白某某、白××三人在宝莲寺火车站附近的保庆饭店喝酒至次日凌晨约1时40分;7月7日19时,其和白某某下班后在其家喝酒时,白某某神不守舍、表现异常,白某某讲到其哥被公安机关抓走了,是因为别人说他哥从“下面”弄伤了一个老太婆;7月8日下午,其和白某某正在上班时,白某某接一个电话,什么话也没有说就走了。

2、被害人赵××陈述证实,2008年7月5日夜,其在家睡觉时,感觉一个人进来,给其要钱,其用脚蹬那个人,那个人用手掐其脖子,感觉那人拿什么东西捅到其下身里面,那人走后,其走到院内躺到地上,后被人送往医院。

3、证人王××证言证实,其是赵××的东邻居,2008年7月6日凌晨,其正在睡觉时,听到赵××用力喊其,进入赵××家,见赵××躺在地上哼哼,后其叫开村医姚××,姚××检查后,先打一针止疼针,又见××家人打120,赵××被急救车拉走。

4、证人姚××证言证实,2008年7月6日凌晨3时10分,王××到其家,告知其赵××有了病,其到赵××家,给赵××打了止疼针;约4点,120救护车将赵××拉到三医院时,其发现赵××下身受伤了。

5、证人姚××证言证实,2008年7月6日3点多,同村的白某某来其小卖铺买烟,其看见白某某的脸上和上衣胸口处有不少血,并且满嘴酒气,其开玩笑说:“怎么了,杀人了”,白某某用手摸了一下脸上有血的地方说:“是在厂子里烧的”,脸上的血还没有干,接着其卖给白某某一盒烟。白某某走后,其和在小卖铺打牌的几个还议论,不知道白某某又在哪儿喝酒后打架了。

6、证人姚×元(安阳市龙安区X村人)证言证明,2008年7月6日凌晨,其和他人在姚××小卖铺里打牌时,看到白某某到小卖铺买了烟。

7、证人张××、赵××、孙××(系张××之妻)证言证实,2008年7月初,张××、赵××上班检查线站时,在宝莲寺工区下行线501公里牌处,张××捡到一银白某、直板诺基亚手机,张××用其手机给其妻孙××通了电话;此手机号码为x。

8、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记载,现场位于安阳市龙安区X村赵××家,中心现场位于北屋东间;北屋与西屋之间的树北侧、西墙外侧均有泥蹬痕。

9、赵××尸体检验鉴定书记载,赵××鼻唇沟有皮肤裂伤,深约0.5cm,外伤致会阴部III度裂伤,肛门右侧有一长约10cm、宽约4.5cm的伤口,回肠末端小肠断裂,部分小肠系膜已缺失,直肠末端破裂,腹腔内有积血及粪便,入院后行小肠破裂切除肠切肠吻合术+乙状结肠造瘘术+阴道修补及会阴部撕裂修补术;尸体检验见死者会阴、阴道后壁至肛门有一10×6cm创口,感染长期不愈合,深达盆腔,肠瘘,骶尾部有5cm×5cm褥疮,四肢水肿,结合尸解病理检查报告:“赵××肠管破溃伴急性休脓性炎症”,综合分析赵××系会阴部、腹腔外伤致肠破裂继发水电解质功能紊乱及感染中毒性休克而最终死于多器官功能衰竭。

10、被告人白某某对上述事实均予供认,并当庭对其丢弃手机进行了辨认,供认其手机卡号为x。

1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证据证实了各自与赵雪梅的关系及经济损失情况。

12、被告人白某某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经控、辩双方出示、质证,并经本院核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入室行窃被发现后,因恐罪行败露,采取对被害人掐脖子,用手抠阴部等暴力手段,致被害人受伤后病情恶化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意见,经查,被告人白某某为防罪行败露,用手捅入被害人阴部抠拽,手段残忍,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故辩护人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要求被告人白某某赔偿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但要求被告人白某某赔偿精神慰抚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本院根据原告人的实际损失及被告人的赔偿能力,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维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五)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白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经济损失共计x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振安

审判员王某生

审判员廖奇志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郭丕亮(兼)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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