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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凡某某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二终字第2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又名张某平),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凡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08)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09年6月8日上午9:00在本院X号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张某某上诉后,应当按照法院指定的开庭时间和地点到庭参加诉讼,张某某未到庭,应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某某撤回上诉处理,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08)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代理审判员宋克洋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倪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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