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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甲等九人涉黑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某甲,小名毛某,男,44岁。

辩护人王某乙,河南祥符(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某丙,男,40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某丁,绰号毛X,男,48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要某戊,男,44岁。

辩护人张某,河南国银(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己,男,47岁。

辩护人彭某某,河南世纪行(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庚,又名秦X,男,53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辛,男,62岁。

辩护人梁某某,河南循规(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壬,男,61岁。

辩护人曹某某,河南辽源(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人孙某癸,又名孙X,男,31岁。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审理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毛某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原审被告人毛某丙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绑架罪、非法经营罪、抢劫罪、盗窃罪、赌博罪、串通投标罪;原审被告人毛某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要某戊、秦某己、秦某庚、孙某辛、孙某壬、孙某癸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一案,于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丙、毛某丁、要某戊、秦某己、秦某庚、孙某辛、孙某壬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2008年以来,以被告人毛某甲为首的毛某丙、毛某丁三兄弟为了达到称霸一方、聚敛钱财之目的,纠集本村村民要某戊、秦某己、秦某庚、孙某辛、孙某壬、孙某癸等人,在尉氏县X镇X村一带,通过实施敲诈勒索、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一个相对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该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层次分明。其中毛某甲为组织、领导者,毛某丙、毛某丁、要某戊、秦某己为骨干成员,秦某庚、孙某辛、孙某壬、孙某癸等人为积极参与者。该团伙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有令则行,有禁则止,奖罚分明。毛某甲为了控制组织成员,采取为组织成员发工资、奖金、组织旅游和私分赃款等方式来笼络人心,采取扣发工资、开除组织等手段来树立权威。该团伙在毛某甲的组织领导下,目无国法,为非作歹,不但代替政府行使职能,还多次从事敲诈勒索、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钱财,欺压百姓,称霸一方,在尉氏县X镇造成了极其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群众的正常生活、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丁、要某戊、秦某己、秦某庚、孙某癸、孙某辛供述、孙某壬供述;证人蔡××、周××、王××、王××、韩××、孙×、苏××、周××、乔××、朱××、芦×、孙××、梁××、高××、李×、孙××、孙××、李××、杨×、孙×、孙××、孙××、孙××、朱××、赵××、李××、张××、梁×、冯×、吴××、李×、翟××、周×、马××证言证明毛某甲、毛某丙、毛某丁三兄弟及其手下的一帮人,自2008年毛某甲当上队长以来,在尉氏县X镇一带欺压勒索群众,暴力妨害公务,阻挠政府执法,代替政府行使职权,非法占地进行盈利,聚众到政府机关和学校闹事,扰乱机关单位正常秩序,寻衅滋事,经常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聚敛了大量钱财的情况等证据证实。

(二)敲诈勒索犯罪

1、2008年4月份,刘××家在小东门村的东地老食品厂处正在盖房。被告人毛某甲获悉后遂带领毛某丁、毛某丙、要某戊、秦某己、秦某庚、孙某辛、孙某癸、孙某壬、要某某、孙某某、李某某、毛某某、褚某某等人赶到刘××家的工地,以刘××家盖房多占地为由,对工地进行围堵,将工人赶走,并以铲车推房相威胁,要某刘××家必须交纳30万元所谓的\"土地补偿款\"。刘××家拿出从农发行购地的票据及相关手续,一再解释说并不多占小东门村X组的地,但毛某甲等一伙人根本不予理睬。为了达到索要某财的目的,该团伙在毛某甲的指挥下仍继续在刘××家进行谩骂、围堵十多天。刘××夫妇被逼无奈,最后托人求情,交了19万元钱才算了事。

2、2009年5月份左右,刘××的女婿王××家正在盖门面房时,被告人毛某甲组织带领毛某丁、要某戊、秦某己、秦某庚、孙某癸、孙某辛、孙某壬、要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等人,赶到王××施工工地,仍以多占地为名对工地进行围堵、恐吓、谩骂等,还在王××家大门上标上\"拍卖\"字样。王××和其岳父刘××就托人找毛某甲求情,在刘××和中间人的再三哀求下,毛某甲答应他家拿4万元钱了事,条件是宴请所有组织成员聚餐。当晚刘××在尉氏县西门外\"梦苑饭店\"为毛某甲及其手下设宴,饭桌上把四万元钱交给了毛某甲。饭后毛某甲安排要某戊将赃款分掉,给所有组织成员每人发了3000元的\"辛苦费\"。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丙、毛某丁、要某戊、秦某己、秦某庚、孙某癸、孙某辛、孙某壬供述;被害人刘××证明2001年花两万元钱从农发行购地情况以及2007年花15万元从斗虎营村购地情况;2008年3月份,其在自己购买的地皮上盖门面房,毛某甲带领毛某丙、毛某某、要某戊、秦某某、孙某某、孙某辛、孙某某、秦某己、褚某某等人到工地,撵走施工工人,断电等方式阻工,并以推房相威胁索要某地补偿款。其被逼无奈找人向毛某甲说情,最后被敲诈了19万元的情况。2009年4、5月份,其女婿王××在刘××家南边盖门面房,小东门三组的毛某甲、要某戊、秦某己、孙某壬、王某某、要某某、秦某某、孙某某、孙某辛等人又到工地阻工,索要某地补偿款,连续围堵了十多天,最后迫于无奈找到孙××等人向毛某甲求情,在尉氏县西关的梦圆酒店宴请了毛某甲等人。并给了毛某甲等人四万元钱,要某戊只给了其一万元的收据;被害人王××证明的情况与刘××证明的情况基本一致;证人秦××、孙××证明了刘××及其女婿盖房被毛某甲等了阻挠及要某的事;证人韩××、证人周××、证人肖××等人证言及刘××从农发行购地的交款收据、刘××交给毛某甲等人十九万元的收据、王××和斗虎营村委签订的购地协议、斗虎营村给王××开的购地款收据、王××交给毛某甲等人四万元开了一万元钱的收据等证据证实。

3、2008年4月份左右,李××正在与小东门村X组地边相邻的斗虎营村的土地上进行房产开发。被告人毛某甲获悉后带领毛某丙、毛某丁、要某戊、秦某己、孙某癸、秦某庚、孙某辛、孙某壬、要某某、王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等人赶到李某安的工地,以李××盖楼占住了一点小东门村的地为由,对工地进行围堵阻工,向李××索要5万元所谓的\"占地款\"。李××再三解释说他是2007年从斗虎营村买的这块地,与小东门村没任何关系,也根本不存在多占小东门村X组土地的情况,并出示了其买地的票据及相关手续。但毛某甲等一伙人对李××的解释根本不予理睬,继续强行关闭施工电闸、围堵施工,并用铲车将工地东头进料的必经之路挖断,致使工地彻底停工。数天后李××被逼无奈,交给了毛某甲等人5万元钱才算了事。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丙、毛某丁、要某戊、秦某己、秦某庚、孙某癸、孙某辛、孙某壬的供述;被害人李××证实:2007年自己花了300多万元从斗虎营村购地一块进行房地产开发。在开发期间,毛某甲带领手下秦某某、要某戊、孙某某、褚某某等一帮人赶到其工地,以其开发的房产占了他们小东门三组的土地为由将施工的道路挖断,进行围堵阻工,最后自己被逼无奈交给毛某甲等人五万块钱的情况。证人肖××证明2008年4月份,毛某甲带领手下一帮人到李××的工地进行阻工,最后村委从李某安这320万元当中拿出5万元,经李××的手交给了毛某甲的情况;证人肖××证明毛某甲等人到李××的工地阻工闹事以及最后李××给了毛某甲等人五万元钱的情况;证人周××、孙××证实:李××开发的房产所占的地皮和小东门三组没有任何关系;农发行从小东门三组购地的收据等证据证实。

4、2008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毛某甲怀疑小东门村X组地盘上的外来户张××家的宅基地可能多占地,随即指使毛某丁、孙某癸、孙某壬、孙某辛等人对张××家的宅基地进行丈量。按照毛某甲的指示,毛某丁迅速纠集要某戊、秦某己、秦某庚、孙某癸、孙某壬、孙某辛、孙某某、要某某、王某某等人赶到张××家进行所谓的丈量,称张××家多占地了,就开始向住户张××索要某谓的\"土地补地款\"。此处房产张××几年前已卖给了其侄子张××,张××向毛某丁等人解释说此房已经盖好多年了,根本不存在多占地的情况,不愿意拿钱。毛某丁等人根本不听解释,坚持说张××家多占地必须拿钱,张××不认。就这样毛某丁等人去张××家三、四回,未能索要某一分钱,随后毛某甲就指使秦某庚用铲车推来垃圾将张××家大门堵住,并扬言张××家必须拿\"土地补偿款\"10万元钱,就这样又连续堵了四、五天。张××被逼无奈托人向毛某甲求情,最后还是交给毛某甲等人x元钱才算了事。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丁、要某戊、秦某己、秦某庚、孙某癸、孙某辛、孙某壬的供述;被害人张××证明2008年4月份,毛某甲带领手下毛某丁、要某戊、孙某辛、孙某壬、秦某庚、秦某己、孙某癸、褚某某等一帮人赶到自己家,以多占地为由,对他家进行围堵,并用铲车铲来垃圾封堵自己家的大门,最后被逼无奈交给毛某甲等人六万五千元钱的情况;证人李××证明张××家的大门被毛某甲等人封堵后,张××找自己帮忙解决的情况以及毛某甲向张××索要某五万元,最后被逼无奈张××家交给毛某甲等人六万五千元钱的情况;证人周××、周××、孙××等人证言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张××院子向南扩展从小东门三组卖地,交款四万元的收据、张××被迫和小东门三组签订的协议、张××交给三组X.5万元三组开的收据、张××居住房子的房权证、张××等人当年批地建家属院的手续等证据证实。

5、2008年6月份左右,孙××和别人合伙正在开发百祥小区,被告人毛某甲获悉后带领毛某丙、毛某丁、要某戊、秦某己、秦某庚、孙某癸、孙某壬、孙某辛、要某某、王某某等人赶到孙××的工地,以多占地为由索要某地补偿款,强行断电,还以焊住小区大门相威胁。孙××等人无奈之下交了x元钱才算了事。毛某甲为了笼络人心,当天安排要某戊从这x元赃款中给秦某庚、孙某癸、孙某壬、孙某辛、秦某己、要某某、王某某等十名组织成员每人发1000元辛苦费予以奖励,并安排所有组织成员聚餐予以庆贺,余款被毛某甲私吞。

6、2008年6月份左右,孙××等人开发的百祥小区建成后,准备将毗邻小区的王××、毛××等家的宅基地买下扩展成小区后院,双方已谈好价钱准备交易。王××的这二分多宅基地原来是他2002年从被告人毛某丙手里买的。毛某丙获悉王××要某这块地转让他人,因地价上涨肯定能赚很多钱,毛某丙就威胁、恐吓王××说当时他家那块老宅子卖亏了,要某原价收回。王××一听就知道毛某丙这纯属装孬,但又惹不起毛某丙,于是就赶紧托人找毛某丙说情。毛某丙说不退地也可以,但必须再给他六万元钱,否则王××卖不成地。王××嫌多不愿意拿,又通过熟人找毛某丙说情,毛某丙又说不拿钱也可以,但王××必须向孙某海等人作假证说2002年毛某丙卖给他这块宅基地时有一个小斜角没卖,王××没办法只得照办。随后毛某丙就以此要某孙××等人必须拿3万元钱把那个所谓的\"小斜角\"买下,否则那块地他们要某成。孙××等人被逼无奈给毛某丙3万元钱把那个所谓的小斜角买下才算了事。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丙、毛某丁、要某戊、秦某己、秦某庚、孙某辛、孙某壬的供述;被害人孙××证实:2008年5、6月份,自己和孙×、张××、肖××四人合伙开发百祥小区,在工程快进入尾声的时候,毛某甲带领一帮人多次到工地大骂,阻止施工索要某财。最后被逼无奈给了毛某甲三万元钱。小区完工后,孙××等人花了十二万元买了小区后边王××的二分多地作为小区的后院。毛某丙知道后,以王××那二分多地是自己的老宅子,卖给王××时有一个小角没卖为由,要某孙××等人,必须再拿钱将那个小角买下,孙××等人被逼无奈又给了毛某丙三万元钱;被害人肖××、张××、孙××证实的情况与孙××证明的情况基本一致;证人李××证实:2008年初,孙××等人花了四十万元从自己手中购买一亩二分地的情况;证人王××证实:在百祥小区后边有其二分多地,是自己2002年左右花了两万六千元从毛某丙手里购得。2008年3月份,自己以12万元将这块地卖给了孙××等人。毛某丙听说后向自己要某万块钱,自己不给他但是又惧怕毛某丙。最后被迫谎称那二分多地里面有一点斜角毛某丙当时没有卖给他及王××从毛某丙手中购地的交款条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7、2009年5月份左右,王×家正在盖房时,被告人毛某甲带领毛某丁、要某戊、秦某己、孙某壬、孙某癸、孙某辛、孙某某、要某某、毛某某、王某某等人到王×家盖房的施工现场,说王×家在三组地盘上施工盖房必须向三组缴纳五万元的\"管理费\"。王×嫌多不认,毛某甲就指使秦某庚开铲车铲些沙土和垃圾把王×家大门堵住。王×被逼无奈,多次找毛某甲等人求情,后经毛某甲同意交了5000元钱才算了事。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丁、要某戊、秦某己、秦某庚、孙某癸、孙某辛、孙某壬的供述;被害人王×证实:2008年2月份左右,自己开始在尉氏县X路边上建房,毛某甲当上小东门三组组长后带领手下一帮人,以自己十多年钱买他们组的地价格太低为由索要某财。自己拒绝后毛某甲就安排毛某丁带领要某某、要某戊、秦某某、褚某某等人对自己家进行围堵,秦某某用铲车产垃圾堵门。最后被逼无奈交给毛某甲等人五千元钱才算了事。在建房后期毛某丁强行往其工地上送沙土,以高于市场价格索要某财;证人张××证实:2008年5月份,毛某甲、毛某丁一直在王某的工地上闹事,索要某财,王×就找到自己帮忙解决这件事。自己找到毛某丁说情,说了几次也没有说成。最后王×交给毛某甲等人5000元钱才算了事;证人刘××、石××、证人杜××证明了围堵工地和堵王×家大门的情况;以及王×交给毛某甲等人五千元钱的收据和王×购地交x元的收据等证据证实。

8、2010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毛某丁的广州本田汽车在\"东盛花园\"小区X路北停放时,李××的外孙某孙××(3岁)用小砖块在毛某丁的左车门等处画了些圈圈。毛某丁发现后大怒,带人威胁李××说要某修车拿钱,要某李××拿17万元把汽车买了。李××靠摆摊修自行车维持生计,温饱都成问题,所以毛某丁的无理要某把李××吓坏了,但李××又深知毛某兄弟在尉氏县的恶名和霸道,恐慌之中苦苦向毛某丁哀求,最后围观的群众也从中为李××求情,毛某丁就向李××索要3000元钱修车,李××就赶紧借了3000元钱给毛某丁。第二天毛某丁又来找李××说钱不够,必须再拿1500元,李××就赶紧托人帮忙说情,但最后还是拿了1000元钱才算了事。后经调查证实毛某丁仅花费50元对其车进行了抛光就没事了。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毛某丁供述;被害人李××证实:2010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其外孙某孙××(三岁)在东盛路X路交叉口附件玩耍,用砖块将在那里停放的毛某丁的汽车上划伤的情况,以及毛某丁带领一帮人威逼其要某将该车买下,要某拿钱,最后被逼拿出四千元钱的情况;证人靳××、吴××证明小孩划伤汽车及李××出钱的情况;证人张×证明2010年元月,毛某丁开着本田汽车到其汽修厂,汽车前盖上有划痕,要某抛光的情况,总共花了50元钱的情况的证据证实。

9、2009年12月份,尉氏县土地局挂牌拍卖城关镇X路X路南原开封汽车总公司尉氏县二车队的那块地,起始价598万元,保证金是600万元。被告人毛某丙获悉后,就找周××等人合伙参加竞标,同时摸清了其他五标的竞买者身份。竞拍之前,毛某丙一方召集李××、吴××、任××等五标竞买者到尉氏县金沙湾宾馆说串标的事,因人员不齐未说成。当时因李××非常想要某块地皮,已报价到638万,并且李××已向其他竞买者说明了那块地上还有60余家老户,将来搬迁是个大难题,其他几标竞买者知难而退,均准备放弃竞标,但唯独毛某丙一方无任何表示。竞拍当天下午,毛某丙一方再次打电话让李××、吴××等人到尉氏县金沙湾宾馆说事。李××、吴××、任××三人赶到金沙湾宾馆楼下时与毛某丙等人见面,毛某丙一见面就明说他们也不争了,但二车队那块地在他小东门村的地盘上,谁想要某就必须先给他们50万,否则即使中了标,活也干不成等一些威胁的话。李××等人立刻明白了,毛某丙等人根本就没打算要某,他们参加竞标的目的纯属为了讹诈钱财。李××很想要某块地,但又清楚地知道毛某丙很无赖,不给他钱,将来麻烦事多了,就这样迫于毛某丙的淫威,经过讨价还价,李××最后拿30万元给了毛某丙等人才算了事。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毛某丙供述;被害人李××证实:2009年12月份,自己报名参加尉氏县原二车队土地拍卖竞拍的情况。毛某丙为了敲诈钱财伙同其中一个竞拍人(开封市那一标)在竞拍活动期间对参与竞拍的人进行恐吓威胁的情况,以及自己被毛某丙等人敲诈了30万元的情况;证人吴××证实:自己于2009年年底报名参加报名参加尉氏县原二车队土地拍卖竞拍的情况。毛某丙和开封市的周××合伙对参加竞拍的李××和自己敲诈勒索30万元的情况;证人王××证实:在尉氏县土地局门口张××和狗×因为投标的事向李××索要30万元的情况,以及第二天狗×到李××家拿走20万元支票的情况。证人张××、胡××二人的证言及尉氏县国土局(2009)AX号挂牌出让公告、参加竞拍的六人申请资料及竞买报价、成交确认书等证据证实。

10、2008年5月份左右,吴××正在东盛路X村X组地盘上进行房地产开发,被告人毛某甲组织带领毛某丁、毛某丙、要某戊、秦某己、秦某庚、孙某壬、孙某辛、孙某癸、孙某某、李某某、要某某、毛某某、王某某等人赶到施工现场以吴××多占小东门村X组土地为由对工地进行围堵,强行将施工电闸关闭,阳台跺塌,工人打跑,并索要某十万元所谓的\"土地补偿款\"。吴××向毛某甲、毛某丁等人解释说他是2007年10月以16万元价格从赵××处购买的这块地,双方签订有购地协议,根本不存在多占小东门村X组土地的情况。毛某甲等人不听解释,硬说吴××多占地,必须交30万元所谓的\"土地补偿款\"。吴××不愿拿钱,毛某甲就指示毛某丁等人一直围堵吴××的工地达十多天。后来毛某甲、毛某丁等人眼看吴××和赵××均不愿拿钱,就预谋起草了一份无偿将赵××已经盖好的那所房捐献给三组的协议威胁吴××说要某施工,必须在协议上签字同意,吴××被逼无奈签了字。拿到协议后,毛某甲等人又威胁赵××必须拿三十万元钱,否则将其房子卖掉。赵××没钱也不愿意拿钱。2008年5月12日毛某甲就纠集组织成员,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在赵××家的房前,(略)持所谓的\"拍卖会\",将赵××家已盖好几年的房以35万元的价格\"拍卖\"给了其弟毛某丙。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丙、毛某丁、要某戊、秦某己、秦某庚、孙某癸、孙某辛、孙某壬的供述;被害人赵××证实:2008年4月份,毛某甲带领毛某丁、褚某某、秦某己、秦某某、要某戊、孙某某、孙某辛、要某某等人向自己索要30万元未果,强行将自己一处上下两层共14间的小楼以35万元的价格拍卖给毛某丙的情况;证人吴××、周××、王××、孙×、石××、董××、赵××、马××、张××、鲍××等人的证言;房管所出具的毛某丙到房管所大闹,房管所被逼无奈将周××房产证注销,为沈××办房产证的证明及赵××2005年9月19日从小东门三组购地收据、赵××购地的管理费、测绘费收据、赵××转让给吴××土地的协议书、吴××和小东门三组签订的协议书、赵××要某三组退回房产的申请、周××房产证复印件以及办理房产证的卷宗复印件、马××收走周××房产证的证明、毛某甲和毛某丙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沈××房产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三)寻衅滋事犯罪

2010年2月2日晚21时许,被告人毛某丙酒后到尉氏县X镇新新洗浴中心洗浴,在一楼大厅内酗酒闹事,借口别人玩游戏机的声音太大影响了他,就命令玩游戏机的人全部关掉游戏机。毛某丙见无人理睬就勃然大怒,持椅子将大厅内的10多台游戏机砸毁,无端地将玩游戏机的耿磊殴打一顿。经价格部门鉴定,被毛某丙砸毁的游戏机价值1.9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毛某丙供述;证人褚××证实:2010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在尉氏县新新洗浴中心洗澡时碰到毛某丙,毛某丙无故叫把那里的游戏机关掉,并拿板凳砸游戏机的情况,以及对在那里玩游戏机的耿×进行殴打的情况;证人耿×、孙××、杨×证明毛某丙拿椅子砸了七八台游戏机的情况以及毛某丙在那里大吵大闹没有人敢劝的情况;受害人孙××、郭×证实2010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毛某丙酒后无事生非砸坏游戏机的情况及被砸坏的游戏机的情况,现已经返厂维修,损失价值五万余元。郭×提供的被砸游戏机返厂维修单及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新新洗浴中心被砸的电子游戏机直接经济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

2008年6月份以来,毛某、毛某丁、毛某丙、毛某甲父子为了抢占小博士幼儿园,采取在幼儿园门口扯横幅,放录音小喇叭,贴告示,辱骂朱××夫妇和政府机关,辱骂、驱赶教师员工及学生家长,将幼儿园大门锁住等手段严重扰乱了该幼儿园的教学秩序。2009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毛某父子将小博士幼儿园的大门用锁锁住,致使数百名来上学的儿童、送孩子的家长和幼儿园的教师被挡在小博士幼儿园门外的大街上。当时天气非常炎热,孩子们热的直哭,家长们怨声载道,教师们一边不停的向家长们解释、赔不是、作保证等,一边不停的为孩子们扇扇子、买冷饮降温。整整一个上午,毛某父子根本不予理睬。无奈之下,教师们只好停课让家长和孩子们都回家等候通知。毛某父子的行为直接造成小博士幼儿园的声誉和生源直线下降,经济损失严重,部分教师因不堪毛某父子无休止的骚扰和谩骂而辞职不干。毛某父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小博士幼儿园的教学秩序,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丙、毛某丁、秦某己、秦某庚、孙某癸、孙某辛、孙某壬的供述;被害人朱××证实:2008年6月份,毛某、毛某甲、毛某丙、毛某丁四父子对小博士幼儿园进行无休止的骚扰,逼迫自己\"归还\"其所谓的老宅基地,经常辱骂、驱赶教师员工及学生家长,长期在幼儿园门口扯横幅,放录音小喇叭,贴标语,辱骂自己和政府机关,多次对自己夫妇的进行人身攻击和辱骂。2009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数百名来上学的儿童、送孩子的家长和幼儿园的教师被毛某父子强行锁在小博士幼儿园门外的大街上,整整一个上午的情况。毛某父子的行为已直接造成小博士幼儿园的声誉和生源直线下降,部分教师因不堪毛某父子无休止的骚扰和谩骂而辞职不干的情况;证人连××、朱×、古××、朱××、王×、付×、王××、杨×、许×、马××、杨×、殷××、高×、望××、马××、谢××、马×证实:小博士幼儿园被围堵、学生及老师无法正常上课的情况;证人王××证实:2009年春节后的一天,齐××和自己到小博士幼儿园换四个卷闸门。是毛某的一个老头叫去换的,当时姓毛某一个光头儿子也在那里。幼儿园的人不让换,姓毛某硬要某们换,最后我们还是把幼儿园的四间门面房的防盗门换了;证人齐××证实:2009年春节后,毛某丁联系自己,要某小博士幼儿园安装四个防盗门。在安装过程当中,小博士的人报警了,派出所的人不让安装。最后毛某丁叫其强行安装,当时毛某和毛某丙在场;及通许县法院行政裁定书、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尉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尉氏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开封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尉氏县公安局关于小博士幼儿园多次报警的接处警登记表、现场照片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

(五)妨害公务犯罪

1、2007年,被告人毛某丁在尉氏县X路西侧新汽车站北500米处,以饲养猪的名义租用小东门村X组集体土地977.8平方米,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盖居民房和门面房。根据政府规划和有关规定,尉氏县国土资源局多次组织人员前往依法拆除,均被毛某丁三兄弟暴力阻止。2008年,毛某兄弟又将该处违法建筑物向西向南非法拉墙扩院,强占耕地。尉氏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又多次前往制止,均遭到毛某甲、毛某丁、毛某丙及其手下人的暴力威胁,致使正常的执法活动无法进行。期间毛某甲曾在现场指示其兄弟毛某丁、毛某丙说谁动手扒墙就打谁,出事他负责;毛某丁煽动施工工人抗法,并持铁锨威胁土地局执法人员说,谁执法就劈死谁,当场撕毁土地局下发的停建通知书等;毛某丙带领手下\'站墙\'示威,恐吓谩骂土地局执法人员,最终导致国土资源局不能执法,毛某兄弟至今仍非法建房十余间用于居住和出租,而从中非法牟利。

2、2009年3月,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丙等人为聚敛钱财,打着为群众谋福利的幌子,在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与方×合伙对城关镇X路X组的一块集体土地进行房产开发。该工程自开始挖地基时,尉氏县国土资源局和建设局的执法人员就多次前往予以制止,并下发了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毛某甲等人对此根本置之不理,并且为了能有效阻止土地局和建设局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毛某甲又专门安排其组织成员毛某丙、毛某丁、要某戊、秦某己、秦某庚、孙某癸、孙某壬、孙某辛、要某某、王某某等人天天守在工地看场,保护施工,谩骂、纠缠执法人员,进行公然抗法。作为酬劳,毛某甲安排方恩给组织成员每人每月发600元的工资。就这样土地局和建设局的执法人员先后去工地执法二十余次,均遭到以毛某甲为首的这一伙人的谩骂、推搡、纠缠等,致使执法根本无法进行,目前该工程已完工。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丙、毛某丁、要某戊、秦某己、秦某庚、孙某癸、孙某辛、孙某壬的供述;证人马××、葛××、李××、尚××、曹×、李××、武×、史××等人证明毛某兄弟对执法人员辱骂、恐吓,阻碍执法的情况;证人吴××、蔡××、郑××、周××证明毛某兄弟在尉氏县北关违法建房,土地局、建设局的工作人员前往执法被毛某兄弟多次阻挠的情况;尉氏县国土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毛某兄弟违法占地,无证建房以及暴力妨碍公务的情况等证据证实。

(六)非法拘禁犯罪

2009年11月份,被告人毛某丙在尉氏县X乡X村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时,王××在赌场上借了毛某丙9000元钱用于赌博。事后两三天毛某丙就找王××索要某账,王××因经济紧张未能及时归还。事后十多天的一天中午,毛某丙和方××驾驶毛某丙的轿车在王××的村头发现了他,二人连拉带打将王××拉到车上,毛某丙控制着王××,方俊伟驾车,将其拉到尉氏县新新洗浴中心的一个房间内,毛某丙在房间内对王××进行殴打和恐吓,逼要某债和利息共计x元,并将王××身上的2000余元现金掏走。王××被逼无奈打电话求助王××和王××等人。王××和王××到现场向毛某丙求情,毛某丙答应少要1000元,最少x元,最后王××和王××分别答应替王××还x元和3000元,直到傍晚毛某丙才放王××回家。

上述事实有王××、王××、方××、王××证实:2009年11月份,毛某丙在尉氏县X乡X村开设赌场,王××在赌博中借毛某丙9000千元钱\"冲钱\"。毛某丙多次向其逼要某债,后王××在街上买烟时被毛某丙发现。毛某丙和另一人连打带骂将其拉上汽车,拉到尉氏县新新洗浴中心一房间,毛某丙对其进行殴打、辱骂、恐吓,连本带息索要x元赌帐的情况;毛某丙、方俊伟绑架王××行走路线图及方××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七)串通投标犯罪

2010年元月份左右,尉氏县土地局对尉氏县原聋哑学校地皮进行挂牌出让,保证金是203万元。报名参加竞买的有方×、王××、孙××、孙××、孙××、周××、要××、吴××、任××、张××、赵××、朱××等12家。按照挂牌拍卖的规程,以报价最高的为中标者,当时王××报价最高:263万。毛某丙、孙××二人为牟私利也积极参与进来,伙同孙××把参加竞买的十二家全部召集到孙某动的洗浴中心开会,毛某丙说无论如何也不能便宜公家,现在价格是263万,谁出价最高,这地就是谁的,就这样在毛某丙、孙××、孙××三人的组织下,12家竞买者开始在孙××家的洗浴中心内私下竞买,最后以王××出到440万元为最高,按照约定,这地就是王××的了,其他人必须弃权,王××必须立即提现金177万元供其他11家分赃。于是当天私下竞拍后,王××拿来173万元钱交给毛某丙、孙××、孙××三位组织者,毛某丙、孙××、孙××三人当场分给11家竞买者每家14万元,余19万元被毛某丙、孙××、孙××三人私分。分过钱后这11家竞买者到土地局全部签了弃权书,仅剩王××一家以263万元竞标成功。毛某丙等人的串投标行为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一百七十余万元,性质非常恶劣,社会影响极坏。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毛某丙供述;同案人方×、吴××、张××、朱××、王××供述:2010年元月份,尉氏县土地局挂牌拍卖原聋哑学校地皮时,毛某丙组织私下串通竞标,王××、孙××、周××、要××、朱××等人参与,使国家蒙受170余万损失,参与竞标的11家竞标人每人分得14万元,剩余的钱被孙××、孙××、毛某丙私分的情况;证人王××证明2009年12月23日,土地局发布尉氏县原聋哑学校土地挂牌出让公告情况,挂牌时间是2010年1月12日至2010年1月19日,起始价和保证金均为203万元,报名的有周××、朱××、要××、孙××、王××、孙××、任××、方×、赵××、张××、吴××等12家,2010年1月22日,王××以263万元拍得那块地皮,其他11家弃权的情况;尉氏县国土资源局尉土挂告字(2009)A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参加竞标的12家竞标资料及相关材料;成交确认书等证据证实。

(八)抢劫犯罪、盗窃犯罪

1991年6月份,被告人毛某丙伙同荆军轩、朱孝海(二人已判刑)三人预谋麻醉抢劫浙江省萧山市X镇航民旅社。预谋后,毛某丙以药狗的名义从尉氏县医院骗取麻醉药乙醚、氯胺酮等药品四支针剂和注射器一套。随后三人携带麻醉药剂从河南省临颍县窜至浙江省萧山市X镇,当晚投宿于该旅社,三人踩点后,决定深夜由毛某丙将服务员骗至房间内用乙醚致其昏迷,由荆军轩、朱孝海窃取旅馆寄存处财物。后因该旅社防范严密未能着手实施,三人从该镇逃离。1991年7月8日,被告人毛某丙伙同荆军轩、朱孝海乘坐火车途径上海市,在车站等候上海至成都的182\\183次旅客列车时,三人又预谋在列车上盗窃旅客箱包。次日上午,在列车上荆军轩发现X号车厢的旅客田××在座椅上休息,其携带的红色密码箱放在行李某上,随即与朱孝海商定由毛某丙实施盗窃。毛某丙将该箱子盗窃后转给荆军轩,荆随即将该箱子藏匿于其它座位下面。箱内有人民币1300元、工艺品四件及其他物品,共计价值人名币1420元。因田桂英及时发现箱子丢失并报警,荆军轩和朱孝海先后被抓获归案,毛某丙一直在逃至今。

上述事实有从上海铁路公安处调取的毛某丙的同案人荆军轩、朱孝海收容审查及逮捕手续及涉案物品清单;毛某丙的同案人荆军轩、朱孝海的供述笔录;受害人田××陈述、证人张××、杨××、石××的证言及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九)赌博犯罪

2009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毛某丙和徐××、王××等人经常在尉氏县X乡X村王某停的养狗场以\"推饼\"的形式开设赌场,毛某丙安排方××和王××在赌场\'放冲\'、\'抽水\',从中牟取暴利同时安排人员进行放哨。三人从赌场\"抽水\"共获利一万余元,钱款均已被挥霍。2009年11月份一天晚上,毛某丙伙同徐××在尉氏县南曹某五里岗村张磊家以\"推饼\"的形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由徐××负责联系参赌人员,毛某丙没有出面但安排方××、王××等人带4万元给参赌人员\"放冲\"。毛某丙等人从中抽水渔利2700余元,毛某丙和徐××分别从中渔利900元。2009年11月份,毛某丙和方××先后两次到开封县\"金梦苑\"洗浴中心以\"推饼\"的方式赌博。另外毛某丙经常在尉氏县城\"水立方\"洗浴中心、金沙湾商务会所等地方以\"推饼\"的方式赌博。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毛某丙供述;证人徐××、王××、王××、方××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开封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定被告人毛某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被告人毛某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犯抢劫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x元。被告人毛某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要某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秦某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秦某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孙某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孙某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孙某癸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毛某甲所有的一辆牌照号为豫x的丰田汽车、一辆无牌照的本田汽车(车架号为x、发动机号为A1、x)予以没收。

上诉人毛某甲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具有严密的组织,没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对社会的非法控制,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且毛某甲有立功表现。

上诉人毛某丙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大部分事实都不属实,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串通投标罪、抢劫罪,一审量刑过重。

上诉人毛某丁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

上诉人要某戊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少关键证据且不能合理排除其非法性,要某戊不具有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略)观意愿,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基本特征,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

上诉人秦某己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秦某己有立功表现,一审量刑过重。

上诉人秦某庚上诉称:秦某庚是本组村民经合法选举的村民代表,为维护本组村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向非法多占本组土地的住户讨个说法,其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

上诉人孙某辛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孙某辛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没有任何的犯罪行为。

上诉人孙某壬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孙某壬认罪态度好,在整个犯罪中所起作用小,系从犯,一审量刑过重。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毛某甲、毛某丙、毛某丁、要某戊、秦某己、秦某庚、孙某辛上诉及毛某甲、要某戊、秦某己、孙某辛的辩护人辩称的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举报材料、有关书证证实了以被告人毛某甲为首的毛某丙、毛某丁三兄弟为了把持基层政权,达到称霸一方、聚敛钱财的目的,以家族势力、干部身份等各种手段纠集被告人要某戊、秦某己、秦某庚、孙某辛、孙某壬、孙某癸等人,在被告人毛某甲的组织、领导下,各被告人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一切都听毛某甲指挥,形成了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参与人数众多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为了达到目的,在毛某甲的组织、领导、指挥和带领下,该组织成员先后多次有组织的实施了敲诈勒索、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尉氏县X镇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使公众安全感下降,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受到阻碍,严重破坏了当地群众的正常生活、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该犯罪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构成。原判根据各被告人在其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各上诉人和辩护人的以上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毛某甲、毛某丙、毛某丁、要某戊、秦某己、秦某庚、孙某辛上诉及毛某甲、要某戊、秦某己、孙某辛的辩护人辩称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判认定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丙、毛某丁、要某戊、秦某己、秦某庚、孙某辛、孙某壬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各被告人在公安侦查阶段也均有供认,足以认定。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丙、毛某丁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组织的暴力威胁影响,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采取围堵、锁门、断电、阻碍施工等方法要某被害人,强行索要某害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各上诉人和辩护人的以上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毛某甲、毛某丙、毛某丁、要某戊、秦某己、秦某庚、孙某辛上诉及毛某甲、要某戊、秦某己、孙某辛的辩护人辩称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判认定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丙、毛某丁、要某戊、秦某己、秦某庚、孙某辛、孙某壬、孙某癸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有证人证言、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各被告人在公安侦查阶段也均有供认,足以认定。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丙、毛某丁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各上诉人和辩护人的以上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毛某甲、毛某丙、毛某丁上诉及毛某甲的辩护人辩称的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判认定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丙、毛某丁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公安机关的证明及其他有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丙、毛某丁及其他同案被告人在公安侦查阶段也均予以供认,足以认定。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丙、毛某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和教学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三名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毛某丙上诉不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串通投标罪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认定被告人毛某丙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串通投标罪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毛某丙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毛某丙为索要某法债务,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毛某丙与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上诉人毛某丙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孙某壬的上诉及其辩护人的辩称被告人孙某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小,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判根据被告人孙某壬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所作出的刑事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孙某壬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毛某甲、秦某己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毛某甲、秦某己有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毛某甲只是协助管教干警做在押人员的思想工作,并未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不构成立功。被告人秦某己被抓获归案后并未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且当时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和住所,其行为也不构成立功。上诉人毛某甲、秦某己的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丙、毛某丁、要某戊、秦某己、秦某庚、孙某辛、孙某壬、孙某癸为了自身利益,在被告人毛某甲的组织、领导下,其他被告人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毛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毛某丙、毛某丁、要某戊、秦某己、秦某庚、孙某辛、孙某壬、孙某癸的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丙、毛某丁、要某戊、秦某己、秦某庚、孙某辛、孙某壬、孙某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围堵、锁门、断电、阻碍施工等方法强行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吴东民的一起属未遂。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丙、毛某丁、要某戊、秦某己、秦某庚、孙某辛、孙某壬、孙某癸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丙、毛某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和教学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毛某丙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毛某丙为索要某法债务,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毛某丙与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毛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抢劫行为属犯罪预备。被告人毛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毛某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毛某甲、毛某丙、毛某丁、要某戊、秦某己、秦某庚、孙某辛、孙某壬的上诉理由和上诉人毛某甲、要某戊、秦某己、孙某辛、孙某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任伟兵

审判员周志峰

代理审判员郭桥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曹某东(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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