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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杨某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5-02-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绍中民二初字第9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绍中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现住绍兴县亿亨印花有限公司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景和平,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现住绍兴市X区X镇金昌工业园区佳丽印花厂宿舍。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英,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4年8月24日原告张某向浙江省版权局申请登记了名称为“孔雀散花”的11-2004-F-X号美术作品。后原告发现被告杨某的印花纸上有其美术作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非法仿制原告作品11-2004-F-X号和印花销售该产品,扣押侵权制品和印刷工具,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承诺停止侵权;

二、被告杨某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3000元,款于2005年2月20日前付清;

三、原告张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81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其他实支费80元,合计189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945元,其中被告应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长龙

审判员黄信康

审判员杨某伟

二○○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骆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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