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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任某某、何某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南阳纺织品采购供应站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商终字第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任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何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永浩,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南阳纺织品采购供应站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某理。

委托代理人李向东、梁某某,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任某某、何某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南阳纺织品采购供应站为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南阳纺织品采购供应站于2008年8月11日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0日作出(2008)宛龙民商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任某某、何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2002年5月双方当事人的“联建协议”。

二、河南省南阳纺织品采购供应站除支付任某某、何某一审判决中确定的x元外,再补偿任某某、何某x元,在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任某某、何某将14间大棚交付河南省南阳纺织品采购供应站,河南省南阳纺织品采购供应站在任某某、何某交付该房屋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任某某、何某上述款项共计x元。双方当事人对“联建协议”不存在任某纠纷。

三、本调解书履行后,“联建协议”中的14间大棚归河南省南阳纺织品采购供应站所有,河南省南阳纺织品采购供应站可随时将其拆除,任某某、何某不得干涉。

四、若任某一方当事人不按本协议履行,需支付对方违约金5000元。

五、一审本诉诉讼费100元由河南省南阳纺织品采购供应站负担,一审反诉费278元、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88元,合计466元,由任某某、何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跃伟

代理审判员魏春光

代理审判员郭金雨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邓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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