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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八段锦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与北京红螺食品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二中民终字第93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八段锦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巷3、X号院X幢。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凯,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剑,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红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X镇X村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王某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百货大楼,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X号。

负责人李某乙,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王某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市场,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负责人王某某,总经理。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发,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盛维荷丰广告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国美第一城X号楼X-X室。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上诉人北京八段锦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9)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北京八段锦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红螺食品有限公司向北京八段锦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支付涉案美术作品《老北京胡同观赏图》补偿费人民币一万五千一百六十六元;

二、双方确认不再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三、双方均承诺不再就涉案事宜主张任何权利。

一审案件受理费5834元,由北京八段锦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已交纳),由北京红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834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834元,减半收取2917元,由北京八段锦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韩羽枫

代理审判员周晓冰

二ОО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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