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刘某乙发行权纠纷案

时间:2005-01-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温民三初字第193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温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路X号五五五大厦1304-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兰加余,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哲,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乙(系乐清市乐成幸运星音像店业主),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经营地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乙发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虹

审判员高兴兵

代理审判员郑国栋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晓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