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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某请求承认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三藩市县高等法院离婚判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二初字第35号

申请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张红伟,松原市郊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王某于200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三藩市县高等法院于2006年11月7日对王某与李志玲离婚一案的判决。该判决结果是:王某与李志玲的婚姻关系终止于2006年11月17日。判决生效日期:2006年11月17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三藩市县高等法院对上述案件所作出FDI-04-x号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承认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三藩市县高等法院2006年11月7日FDI-04-x号王某与李志玲的婚姻关系终止于2006年11月17日的判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巍

审判员车丽霞

代理审判员冷晓峰

二○○九年八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哈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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