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吕某某与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原告吕某某,男,1950年生。

被告苏某某,男,1949年生。

原告吕某某因与被告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吕某某于2010年元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月28日立案受理,后向苏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应诉通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于2010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吕某某、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某某诉称,与苏某某系买卖合同关系,往来中下欠砖款2093元,经催要未予偿还,现要求给付砖款。

苏某某辩称,欠过砖款属实,砖款已还,只是欠条没抽,不应再予偿还。

根据吕某某、苏某某诉辩,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吕某某要求苏某某偿还砖款2093元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吕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苏某某为其出具的“借据”四张,证明苏某某欠砖款2093元的事实。

苏某某未提供证据材料。

苏某某对吕某某提供的欠据提出异议,但认为此借据上的砖款已经还过,只是条没抽,此款不应再于偿还。经综合认证,苏某某对借据上的签字予以确认,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另苏某某没有提供证据对已还砖款但欠据没有取回的事实予以证明,因此,苏某某异议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苏某某于2001年与2002年期间从吕某某处购砖,分别于2001年1月15日、2001年11月22日,2002年11月19日及2002年11月25日向吕某某出具欠据4张,款项共计2093元;后经催要苏某某因故未予支付,为此吕某某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应予保护。苏某某从吕某某处购砖,欠款2093元,有欠据为证,且苏某某对欠据予以认可,应予偿付;苏某某提出砖款已还而欠据未从吕某某处取回,但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吕某某砖款209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苏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贵胡

审判员邢海军

人民陪审员吴海兵

二Ο一Ο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曹大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