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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甲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黄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甲(别名吕X),男,1966年生。1987年4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88年7月12日刑满释放。2002年3月5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3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12月29日被逮捕,2010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内黄某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某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项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甲驾驶豫x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213线48公里加500米(内黄某城关镇高庙垃圾场)处,与由南向北骑电动三轮车行驶的陈凤菊相撞,致被害人陈凤菊严重颅脑损伤当场死亡。被告人吕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吕某甲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方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被害方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吕某甲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吕某乙、彭某、彭某、夏某证言、内黄某公安局指挥中心证明材料、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扣押物品发还凭证、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内黄某交警大队证明材料、被告人吕某甲原刑事判决书、河南省濮阳市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被告人吕某甲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内黄某公安局公(内)鉴(尸)字(2009)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内黄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内公交认字(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明霞

审判员周秀文

审判员李林生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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