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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邵中民一终字第3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平,邵阳市大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08)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3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经过协商,自愿达成了一份《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三条约定:“从2006年2月开始,双方在邵阳市城市信用社的贷款贰万元由甲方(刘某)负责还款。双方在民福步月滨江苑楼购买的住房向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借款人民币伍万元,甲方负责偿还本息人民币叁万元,乙方(李某某)负责偿还本息人民币贰万元”同日,邵阳市第二公证处对该《离婚协议书》进行了公证。4月5日,双方在邵阳市大祥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由于刘某未按协议书的约定偿还邵阳市城市信用社的x元贷款,贷款到期后,邵阳市城市信用社每月从借款人李某某的个人存款账户中扣缴本金、利息和逾期罚息。自2006年10月起至2008年5月15日止,邵阳市城市信用社先后从李某某的个人存款账户中扣缴本金x元,利息和逾期罚息2631.87元。尔后李某某向刘某催收此款未果,酿成纠纷。

原审法院认为,李某某与刘某于2006年4月3日达成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有明确的约定,即邵阳市城市信用社的x元贷款由刘某负责归还。由于刘某未按协议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导致借款逾期后邵阳市城市作用社直接从李某某的个人账户中扣划了借款本息。换言之,是李某某替代刘某承担了该笔贷款的还款义务,故李某某有权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向刘某进行追偿。李某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应予以支持。刘某辩称其将借款如数交给了李某某及已经归还了部分借款,但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刘某的这一主张不予采信。由于本案既不是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纠纷,也不是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所以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一年或者二年的诉讼时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付给原告李某某人民币x.87元。

刘某不服,向本院上诉称,原判处理不公,被上诉人首先自己不按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执行,对女儿不尽抚养义务,同时也不履行协议中第三条约定的偿还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借款本息x元,致使上诉人一直独自按月归还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借款本息x元,故请求二审法院重新依法公正处理本案。

被上诉人李某某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刘某与李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邵阳市第二公证处(2006)邵二证内专字第X号公证书,邵阳市城市信用社的贷款收回凭证、还息凭证、客户对账单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于2006年4月3日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约定:双方于婚姻存续期间在邵阳市城市信用社的x元贷款由刘某负责归还。由于刘某未按协议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导致借款逾期后邵阳市城市作用社直接从李某某的个人账户中扣划了借款本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李某某有权向刘某进行追偿。刘某以李某某首先不按协议履行偿还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借款本息x元和不尽抚养女儿义务为由,上诉称原判处理不公,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公正处理的上诉理由,因刘某在原审时未提出反诉,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365元,由刘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袁文革

审判员欧阳叙富

审判员罗松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张花

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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