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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与周某辉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益赫法民一初字第889号

原告汤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益阳市人,住(略)。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汤某某(以下简称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后性格不合,感情不和,分居长达十二年,要求离婚。

被告周某辉(以下简称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元月经人介绍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1986年12月15日婚生男孩周某。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感情不和,分居长达十二年,双方自愿协商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有共同财产位于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办事处铁铺岭居委会X号两室一厅房屋一套(房产证号码为益房权证赫字第x号,面积为72.6平方米),有共同债务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汤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二、共同财产位于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办事处铁铺岭居委会X号两室一厅房屋一套(房产证号码为益房权证赫字第x号,面积为72.6平方米),原告汤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自愿赠送给儿子周某;

三、共同债务x元全部由原告汤某某偿还;

四、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汤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向颖

二00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曹珍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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