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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原告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葛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被告马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某某诉称,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4月2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孩崔某雪。婚前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在互相不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马某某有玩牌的恶习,家人经常对她说服教育,但是没有改正,其恶习直接影响了夫妻感情,造成夫妻之间经常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崔某某于2009年10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崔某某与马某某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马某某的玩牌习惯仍没有丝毫悔改,崔某某在外边租房生活至今没有回家,分居期间马某某对崔某某的生活不但不管不问,连一句话也没有说过,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与马某某离婚,婚生女孩崔某雪由崔某某抚养,抚养费由马某某承担至孩子18周岁,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婚后共同债务依法共同承担。

马某某辩称,崔某某所诉不属实。马某某与崔某某1995年初相识,双方经过一年多时间的交往,于1996年4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有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两人感情一直很好,崔某某在诉状中说与马某某婚后经常发生矛盾、赌博不是事实,即使夫妻之间有一定摩擦,也不至于影响到夫妻感情破裂,所以不同意与崔某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崔某某于马某某1996年4月2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崔某雪。2009年10月19日崔某某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崔某某与马某某离婚,崔某某外出居住,与马某某分居至今。

以上事实有崔某某提交的长垣县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及崔某某与马某某的陈述,可以认定案件事实情况。

本院认为,崔某某与马某某一起生活了十余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在日常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法院判决崔某某与马某某不准离婚后,马某某为家庭和睦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如果崔某某与马某某在生活中能相互体谅,多加沟通,为家庭和睦着想,给孩子今后的生活营造一个好的环境,使孩子健康成长,和好是有可能的。因此,崔某某请求与马某某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崔某某与马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崔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葛丽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兴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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