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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益赫法民一初字第960号

原告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略)。

被告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徐某某(以下简称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存在性格差异,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曾于2003年起诉离婚后撤诉。2008年中秋节,原、被告婚生男孩被意外烧伤后,被告再次起诉离婚未果,但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无改善,夫妻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徐某瀚由原告抚养成年,抚养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夏某某(以下简称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并愿意与原告协议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相识恋爱,1998年9月15日登记结婚,2005年1月11日婚生男孩徐某瀚。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于2003年曾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之后原、被告关系仍不融洽,被告于2009年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原告离婚,本院判决驳回了被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现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无法改善,且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共同财产有:银行存款x元;坐落于益阳市赫山区台家塅居委会的两室一厅的房屋一套(面积为55.56平方米)及室内日常生活用品;坐落于益阳市火车站电信新村内以徐某某名义集资的房屋一套(面积为179.26平方米)。原、被告共同债务有:为购买益阳市火车站电信新村以徐某某名义办理的公积金贷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

二、坐落在益阳市赫山区台家塅居委会的两室一厅的房屋一套(面积为55.56平方米,房屋产权证为x号)及屋内生活用品,归原告徐某某所有,原告徐某某补偿被告夏某某现金x元;(在本调解书生效后2009年10月23日以前付8000元,2010年12月31日前付x元,2011年12月31日前付x元,2012年12月31日前付x元),原告徐某某付清被告夏某某x元后,由被告夏某某协助原告徐某某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坐落在益阳火车站旁电信新村内的房屋(面积为179.26平方米)归原告徐某某所有;共同存款x元归被告夏某某所有。

三、为购买益阳市火车站旁电信新村内的房屋所负的共同债务,即公积金贷款x元,由原告徐某某负责清偿。

四、婚生男孩徐某瀚由被告夏某某监护抚养成年,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至徐某瀚满18周岁止,原告徐某某每月承担徐某瀚抚养费500元,(含生活费及完成高中学业的教育费)医疗费及徐某瀚完成大学学业的教育费、生活费凭有效支出凭证由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夏某某各自承担百分之五十。

五、原告徐某某有探望儿子徐某瀚的权利,被告夏某某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六、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向颖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曹珍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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