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朱某某与卜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益赫法民一初字第981号

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略)。

被告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略)。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告朱某某(以下简称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5年3月14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当时协议婚生男孩卜某楷归被告卜某某抚养。现为了小泽楷方便学习,原告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卜某楷归原告抚养成年。

被告卜某某(以下简称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婚生男孩卜某楷由原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3月14日签订了离婚协议,并于同日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原、被告婚生儿子卜某楷(X年X月X日出生)归被告卜某某抚养,教育费、医疗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生活费每月300元由原告承担。现为了卜某楷便于学习,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将婚生儿子卜某楷变更为原告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卜某某婚生儿子卜某楷自本调解书生效后由原告朱某某抚养成年,被告卜某某每月承担卜某楷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500元。

二、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向颖

二00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曹珍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