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温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金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X镇进港大道金某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金某,董事长。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略)。
被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略)。
被告重庆市灵龙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经开园C43-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孙某、重庆市灵龙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机电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金某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虹
审判员高兴兵
代理审判员石圣科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朱晓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