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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机电有限公司与黄某、孙某、重庆市灵龙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纠纷案

时间:2004-11-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温民三初字第118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温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金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X镇进港大道金某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金某,董事长。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略)。

被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略)。

被告重庆市灵龙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经开园C43-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孙某、重庆市灵龙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机电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金某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虹

审判员高兴兵

代理审判员石圣科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朱晓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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