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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化名刘X、刘某伟,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姚某,河南金晖(略)事务所(略)。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以洛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桃叶、刘某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军宏、李耀民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桃叶、刘某妞的法定代理人王百岁、诉讼代理人刘某廷,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因本案民事部分达成和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桃叶、刘某妞撤回对被告人刘某某的附带民事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刘××系叔伯兄弟,且同住一个院子,因为宅基地两家曾发生过矛盾。案发前一天下午,刘某某的妻子与刘××的嫂子吕玉兰发生争吵,刘某某持镢头打了吕玉兰两下,刘××等人便决定去打刘某某。2000年10月4日19时许,被害人刘××和其弟刘某×、侄子刘某×、刘某×等人携带镢头等物来到刘某某的院子里,刘某某见状拿了根铁棍出来,双方发生厮打,打至大门过道处,被告人刘某某持刀刺中刘××的胸部二刀,刘××追出门外后倒地,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法医鉴定:刘××因心脏破裂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刘某某于当晚外逃,化名“X”,2010年2月9日,在鹤壁市山城区被孟州警方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刘某×、刘某×、刘某×、张一×、张二×、张三×、刘某×、刘某×、刘某×、刘某×等证人的证言;3、尸体检验报告;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5、提取笔录、抓获证明;6、物证尖刀一把;7、其他相关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辩称,尖刀是刘××带到现场的,其只是和刘××夺刀,不知道捅住刘××。其辩护人对指控基本事实无异议,辩称:1、被害人是本案的引起者,有重大过错;2、本案的凶器来源不清,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3、被告人认罪,愿意积极赔偿。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刘××系堂叔伯兄弟,两家同住一个院子,因为宅基地两家曾发生过矛盾。2010年10月3日下午,刘某某的妻子与刘××的嫂子吕玉兰发生争吵,刘某某从地里干活回家看见后,持镢头打了吕玉兰两下,刘××等人便决定去打刘某某。2000年10月4日19时许,被害人刘××和其弟刘某×、侄子刘某×、刘某×等人携带镢头等物来到刘某某的院子里,刘某某见状拿了根铁棍出来,双方发生厮打,打至大门过道处,被告人刘某某持刀刺中刘××的胸部二刀,刘××追出门外后倒地,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法医鉴定:刘××因心脏破裂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刘某某于当晚外逃,化名“X”,2010年2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鹤壁市山城区被孟州警方抓获。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家属将两头耕牛作价人民币3000元赔偿给刘××家属,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桃叶、刘某妞与被告人刘某某家属就本案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刘某某家属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桃叶、刘某妞人民币x元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对被告人刘某某的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0年10月4日晚上7点多,其从地里干完活回到家中正在吃饭,见刘××、刘某×、刘某×、刘某×等人进到院子里,其就抓住一根撬杠出去和刘××等人厮打,当双方打到大门过道的时候,发现刘××拿了一把刀子,其就和刘××争夺该刀子,把刘××的刀子夺下后就跑出门外,在村中转了一会儿后回到家中,随手把刀子扔到床下面了,后来听说刘××不中了,就离家外逃。

2、证人刘某×证实,其兄刘××和刘某某家因为宅基纠纷曾发生过矛盾,2000年10月3日下午,其大嫂吕玉兰和刘某某的妻子张一×在村里吵架,刘某某用镢头打了吕玉兰两下,第二天天快黑时,其与刘××、刘某×、刘某×就去找刘某某,到刘某某家门口时,见刘某某拿了一根铁撬杠,之后双方发生厮打,厮打的过程中,看见其三哥刘××在地上躺着,地上流了很多血,几人就赶紧把刘××背到马路上,等120车来以后,刘××已经死亡。

3、证人刘某×证实,案发前一天下午,刘某某用镢头打了其母亲吕玉兰腰部,2000年7月4日晚上,其和刘××、刘某×、刘某×等人到刘某某家中说事,到门口后,刘某某拿了一根铁棍出来,刘某某的妻子张一×拿了一根扁担,双方发生厮打,之后就有邻居过来劝架,其看到刘××仰卧在地上,满身都是血,等120急救车来以后,医生说人已经不行了。

4、证人刘某×证实,案发当晚,因刘某某打了其母亲吕玉兰,其就和刘××、刘某×、刘某×等人到刘某某家中说事,到了以后双方就开始厮打,在打的过程中,刘某某从腰部拽出一把匕首朝其捅,没有捅住,之后被邻居刘某×拉开,后来不知道怎么回事,其三叔刘××就躺在了地上,刘某某跑了,其就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刘某×将刘××往公路边背,120车来后,医生说人不行了。

5、证人张一×证实,2000年10月4日晚上7点左右,其和丈夫刘某某在家吃晚饭,听到门外有人喊,出来后看到刘××、刘某×。刘某×、刘某×几人拿着镢头和锨把、铁锹来到其家中,将其和刘某某拉到院子中开始打,自己被打晕了过去,等醒来以后就躺在自己家床上了。

6、证人刘某×证实,案发当晚8点钟左右,听见邻居刘某某的家中有人在喊,其到刘某某家中看到刘某×拿了根撬杠,其就上前去劝架,期间,听到有人喊打倒人了,就赶紧过去看,看到刘××在地上躺着,就让刘某×赶紧把人送医院。

7、证人张三×、张二×证实,案发当晚,刘某某的女儿刘某娜哭着到其二人家中,称刘某某的妻子被人打的不会动了,让赶紧过去看看,二人到刘某某家后,才知道刘某某和刘某×两家发生打架。

8、证人刘某×证实,其和刘某某家是邻居,2000年10月4日晚上7点多,其回家时,路上看到刘某×背着刘××往外走,见刘××浑身是血,就陪同刘某×把刘××背到公路边,等120车来以后,刘××已经不行了,就和刘某×一块把死者刘××往家送,进到刘××和刘某某共同居住的院子的时候,看见刘某某不知道往床下扔了一件什么东西。

9、证人刘某×证实,案发当晚听到自己家后面有人吆喝就跑过去看,看到其老三兄弟刘××在地上躺着,地上有很多血,就赶紧回家拿钱把刘××往路边送,县医院急救车来后,刘××已经不行了。

10、证人刘某×证实,案发当晚,其嫂子吕玉兰到其家中称刘××被人打伤了,其就往现场赶,路上遇到刘某×背着刘××往路边送,120急救车到以后,刘××已经死亡。

11、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记载了案发现场的情况,现场发现一片状血迹,呈散在性分布。

12、提取笔录证实,2000年10月5日凌晨,侦查人员在刘某某住室床下提取单刃刀子一把(木柄,99三星刀具)。

13、尸体检验报告及尸检照片记载,死者刘××右胸部锁中线第六肋间有一深达肋骨的复合创,该创有两个皮瓣;左胸部锁中线内侧缘第六肋有一横斜形锐器创,创角内锐外钝,深达胸腔,创缘整齐;刘××损伤符合单刃刺器致伤特征。鉴定结论:刘××因心脏破裂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14、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调查报告、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抓获证明以及孟州市看守所在押犯孙×的证言,证实本案于2000年10月4日由群众报案后立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作案后外逃,2010年2月9日,孟州警方根据在押犯孙×的检举揭发,在鹤壁市山城区将刘某某抓获,经讯问,刘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年2月10日,刘某某被送往孟州市看守所羁押,4月20日由宜阳县公安局将刘某某执行逮捕。

15、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刘某某的身份情况。

16、调解笔录、和解协议、收条等,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家属将两头耕牛作价人民币3000元赔偿给刘××家属,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桃叶、刘某妞与被告人刘某某家属就本案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刘某某家属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桃叶、刘某妞人民币x元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对被告人刘某某的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证据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刘某某提出的尖刀是刘××带到现场的,其只是和刘××夺刀,不知道捅住刘××的辩解意见,无相关证据能加以印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是本案的引起者,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刘××在本案的引发上具有一定过错,本院在量刑时适当予以考虑。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的凶器来源不清,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某持刀朝被害人刘××的要害部位猛刺二刀,刘某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该犯罪手段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而放任该危害后果的发生,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愿意积极赔偿,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某作案后,外逃达10年之久,且当庭对其持刀捅被害人的行为予以了否认,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刘××系堂叔伯兄弟,本案也因宅基纠纷所引发,且民事部分亦达成和解,已经赔偿到位,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牛晓萍

审判员李孟霞

代审判员李俊峰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刘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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