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戎朝,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舰兵,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街X号天成科技大厦B座4001-4002。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满族,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涉外证据公证转递时间较长为由,于二OO九年三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庆丽
审判员武彧
代理审判员田燕
二OO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洪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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