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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交通肇事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XX,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孟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2010)孟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姚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XX各项经济损失总额的70%,即x.43元,扣减已赔偿的4000元,还应赔偿x.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完毕;附带民事被告人李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XX各项经济损失总额的30%,即x.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完毕。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XX不服,以原判对被告人量刑畸轻、民事赔偿少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附带民事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津县人民法院(2010)孟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民事部分判决;

二、将该案附带民事部分发回孟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晓明

审判员:牛晓萍

代审判员:孔海建

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刘凤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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