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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日盛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三初字第398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街X号怡景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执行总裁。

委托代理人秦三宽、卢某某,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日盛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日盛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梅

代理审判员董小斐

代理审判员刘俊斌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孙国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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