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渝高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顺多利机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X镇石碑口。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道东,重庆市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屈三才,重庆市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驰兴电子电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文星湾新房子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重庆市驰兴电子电喷技术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原审第三人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审第三人温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重庆顺多利机车有限责任公司因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渝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主持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解除重庆顺多利机车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驰兴电子电喷技术有限公司、刘某、温某之间的专利权转让合同;
二、重庆顺多利机车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重庆市驰兴电子电喷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略)元,此款于2005年2月20日之前付清;
三、本案一审诉讼费(略)元由重庆市驰兴电子电喷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诉讼费(略)元由重庆顺多利机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与判决书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勤
代理审判员李佳
代理审判员黑小兵
二○○五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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