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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许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管民二初字第530号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宝玉,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军红,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广才,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许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05年5月30日,原、被告口头协商,达成货物运输协议。双方约定由被告将原告所有的花生米18吨运至太原,运费每吨为100元,货到付款。后被告派车到原告处装车运货。同年5月31日货物灭失。现请求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货物损失x元及其它损失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与郑州市南四环停车场临汾货运总站签订的货运协议,双方因该货运协议发生纠纷,原告起诉被告许某某请求赔偿货运损失,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申茜

审判员徐苗苗

代理审判员张娜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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