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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郭某某、张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三初字第522号

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港口工业区X街X号。

委托代理人肖正海,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艳丽,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郑州市管城区时光保健品商行业主。

被告张某某,郑州市管城区时光保健品商行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某某、张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梁晓征

审判员赵磊

代理审判员尤清波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国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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