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XX与王XX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孟庆明,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田金立,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王XX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0)偃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XX的委托代理人孟庆民,被上诉人王XX的委托代理人田金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兄弟关系,1990年8月25日进行了分家,并达成分家协议。2007年4月16日,原告与其弟弟王新海将自已分得的财产宅基转让给被告,并向被告出具书面手续,载明:“据证,根据我们弟兄三人现在居住情况,现有长海和新海愿将90年8月25日分家时,分与我们的房产及宅基等一切产权转让给四哥(铜海)居住所有。特立此据,转让人王XX、王新海,07年4月16日”。被告准备建房时,原告以被告改变土地用途为由,要求让被告房子建成后给其一间门面房用来弥补损失。被告表示同意,承诺愿给原告一间门面房,并出具证明一张,载明:“因

用长海老家地皮我愿给其一个门面房(东边门面),王XX,

2007。.7.3”,现房子建成后被告返悔,不同意给原告门面房,为此发生纠纷。

原审法院认为:2007年7月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证明,愿给其个门面房,属于一种赠与承诺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被告给原告出具证明愿给其一间门面房,但实际没有交付,现被告撤销赠与,符合法律规定,为此原告依据被告的承诺要求让被告给付门面房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XX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XX承担。

上诉人王XX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赠与合同纠纷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上诉人将自己分得的宅基地交给被上诉人使用的前提条件是被上诉人将来给其一间门面房,所以上诉人将宅基地交给被上诉人使用与被上诉人明确承诺给上诉人一间门面房是一个不可分割的互易合同。故一审法院定性错误,请求:1、依法撤销偃师市人民法院(2010)偃镇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书,并判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一间门面房。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王XX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事实上有根据,法律上有依据。我与上诉人及王新海系兄弟关系,原有老宅基一处,因公路扩建被拆尚留有少部分,后上诉人及王新海新划宅基另建。2007年4月16日,上诉人与王新海将自已分得的财产宅基转让给我,并向我出具书面手续,被上诉人并已实际接收、占有、使用,赠与行为成立。被上诉人后准备建房时,上诉人阻止建房无奈被上诉人出具建成后给其一间门面房。根本不存在是互易合同。被上诉人建房后,撤销了自己的赠与行为,并未实际交付,赠与行为不成立。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相同。

本院认为:2007年4月16日,上诉人王XX与其弟弟王新海立据愿将分家时自已的房产及宅基等一切产权转让给被上诉人王XX居住使用,且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亦认定王XX对该证载范围内的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现王XX已在此宅基上盖房。王XX虽于2007年7月3日承诺给王XX一间门面房,但此后王XX拒绝将其门面房给付王XX,现该门面房既未进行变更登记,亦未实际交付。故上诉人王XX上诉要求被上诉人王XX给其一间门面房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㈠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XX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高玲

审判员杨楚

审判员董艳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吴冬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