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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宝力华汽车制动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4-08-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温民三初字第74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温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万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高峰,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力华汽车制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X镇赵宅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劼,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安集团)与被告宝力华汽车制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力华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宝力华公司保证不再发放带有万安集团企业形象和著作权的宣传图册,并向万安集团书面进行道歉(已经履行);

二、宝力华公司赔偿万安集团经济损失(略)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支付;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万安集团、宝力华公司各半承担2755元。宝力华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直接支付给万安集团,万安集团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虹

审判员高兴兵

代理审判员石圣科

二○○四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朱晓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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