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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刘某某诈骗案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999年3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以给被害人谎称自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行政司交通处副科长,编造能为他人办理出国务工签证的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晁某某、晁某某、晁某某现金某民币共计x元整。案发后,上述款项已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刘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辩解称:1.我不认识被害人,是中间人刘某某、张某某给他们办出国务工的事,打条也是他俩打的,不是我,钱也是他俩向被害人要的,还款人应当是他俩。2.刘某某给我1.9万元说让我办理出国的事,知道是偷渡,不予办理,他俩有没有告诉被害人我不知道。3.刘某某给我的1.9万元,我早已给刘某某让其退还给被害人,至于退不退,我不太清楚,因这事我多次催刘某某,把钱还被害人,兄弟感情也已破裂。

经审理查明:1999年3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谎称自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行政司交通处副科长,编造能为他人办理出国务工签证的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晁某某、晁某某、晁某某人民币x元。案发后,上述款项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供述了1999年3月份,刘某某与我联系说临颍有几个人想去美国务工,看能不能办出国证,我说我回去再说吧。回临颍后,刘某某和张某某把我接到南街村张某某家里,见有六、七个人在那里等,他们几个说去务工,我说等回北京问问再说。我将我带的名片给他们每人发一张。后来刘某某和张某某对那几个人说先把钱交了吧,那几个人就将7.5万元交给张某某和刘某某。收钱了后,那几个人说打个收条吧,不知是张某某还是刘某某写了个收条,我们三个都分别签了字。张某某提出要点好处费,刘某某从那7.5万元里抽出2000元给他。后来,我走时张某某把7万多元递给刘某某,刘某某放在手提袋里自己掂着,送我走。在南街路口,他数出1.9万元递给我,我说你咋不全给我,刘某某说都给你你办不成咋办,等办好了再把剩余5万元给你。还供述了第二天回北京后,找到外交部司机王某军、外交部行政司交通处处长张某某,打听能不能办出国证,我与王某军吃饭花去2000元,与张某某吃饭花去2500元,给张某某买一个VCD花去3000元,另外坐车等又花去二、三千元,总共花费近万元。后来张某某、刘某某多次打电话催我,我说事办不成,让他们将钱退给人家,至于他们退不退,我不知道。到1999年6月我请假回老家方城,将剩余的9000元钱用在盖配房上,同年10月份刘某某去北京找我,我将1.9万元退给刘某某,让他退给要办证的人等。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其陈述了爱人晁某某因想去美国打工挣钱,通过亲戚张某某介绍他干亲戚的弟弟刘某某在北京外交部给领导开小车,问问能不能办签证。到1999年3月20日或21日,张某某给晁某某打电话说:“刘某某一周后从北京回来,谁想办出国先准备2万元押金,证签下来后,再交4万,办不好退钱。”我给想出国的晁某某及晁某某(妻子李某某)说了说,他俩也同意办。3月28日上午,得到张某某通知后,我与晁某某、晁某某、李某某、晁某某五人到张某某家,经张某某介绍认识了刘某某和刘某某。刘某某掏出几张名片给我们每人发一张,又说:“你们出国的事能办成,我在北京给俺首长一说,就同意给你们办。三个月内办好了,再把剩余的每人4万元交齐,办不好把钱退给你们”。吃过饭后,我将晁某某俺两口的共3.5万元递给刘某某,晁某某和晁某某的钱由刘某某和张某某分别数了数。后来刘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共同签字对准俺三家写了收到条。写了收到条后,刘某某和刘某某提着装钱的袋子一块走了。后来,我们几家多次找刘某某要钱也没要回来。2000年或2001年还去北京外交部找刘某某,才得知刘某某是外交部交通处汽修厂的炊事员,根本不是他本人说的及名片上印的副科长。

3.被害人晁某某的陈述。其陈述了1999年3月28日,张某某打电话给刘某某说他干亲戚刘某某的弟弟刘某某从北京回来了,让我们带着钱、相片、身份证复印件去他家。经张某某介绍认识了刘某某,刘某某给我们几个发了名片,我们三家把7.5万元交给刘某某。由刘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共同签名给三家分别写了收到条,刘某某收钱后说:“你们先等着吧,三个月后我把你们几个人的出国手续办好,再给你们打电话,办不好我退给你们钱。”陈述了三个月后刘某某打电话问张某某看事咋办的,又停了快一年,办出国手续还没有音信,我们找张某某,张某某说刘某某出国旅游去了,后来又说给刘某某联系不上。报案后,我们先后十趟去南阳方城,去北京三趟后打听到刘某某在汽修厂做饭等。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陈述了刘某某的姨夫张某某认识有人在北京外事办,办出国手续只需要五、六万元。1999年3月28日,张某某给刘某某打电话说他的干亲戚和他在北京外事办工作的弟弟来了,让我们带钱去他家。当天下午,我和刘某某夫妻、晁某某一起到南街张某某家,通过张某某介绍一名叫刘某某是他的干亲戚,另一名叫刘某某在北京外事办给首长开车。介绍后刘某某给我们每人发一张名片,刘某某说:“办出国手续需六、七万元,你们每人先交2万元,三个月后办成再付其余四万,办不成的话给你们退钱。”我们把钱交给刘某某后,刘某某分别给我们三家打了个收到条,收到条上有张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的签字。还陈述了等了三个月以后,催促张某某过问此事办理情况及多次去南阳和北京找刘某某均没有音信,得知刘某某是汽修厂的炊事员及被骗的事实经过。还陈述了公安机关将刘某某、张某某抓到后,追缴涉案赃款5.3万元的事实经过。

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四弟刘某某在外交部下属一个单位食堂做饭。1998年底某某从北京回临颍吃饭时,我让干亲戚张某某坐陪,张某某问刘某某能不能办几个出国务工的签证,某某说回外交部找人问问。之后张某某催问我这事,我给某某打电话,某某说:我找人问了问可以办,近期回临颍办这事。我通知了张某某,张某某说某某回来后去他家,他让办出国签证的四个人将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带齐并每人先给刘某某2万元。并证实1999年3月底刘某某回临颍后,自我介绍说他在外交部行政司交通管理处上班,并说出国要先办个商务考察签证,反正得花钱。那几个人说每人先给他2万元,办成后该多少再给多少。吃饭后他们四个需办理签证的人共拿出7.5万元。张某某数数钱直接交给了刘某某,然后我给这四家分别写了收到条,张某某、刘某某分别签了字。然后我拿着装钱的布兜,与刘某某一起走了,分手时我将装钱的布兜交给了刘某某。到2000年张某某去方城找我拉树脂时,才对我说当时某某给了他2000元。还证实刘某某收到了钱后一直没给人家办出国签证。我也一直找不到也联系不上某某等。

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与刘某某是干亲戚,刘某某说他弟弟叫刘某某在北京外交部上班。1999年春节前后我姨外甥晁某某让我给他帮忙去美国办出国签证,我就当着晁某某的面给刘某某打电话让他去俺家。我问刘某某出国签证刘某某能不能办刘某某说:他在外交部上班,还能办不成说后刘某某当着晁某某的面给刘某某打了电话,我接住电话问刘某某能不能办出国签证,刘某某在电话里说:我在这上班,还办不成出国的、留学的都在俺这里办手续,别说一个人就是几百个也能办。通话声音大,晁某某和刘某某在一边都能听得见。还证实,过了大约一个月,晁某某又去俺家让催刘某某办出国手续,并说要办四个人的,我通过刘某某拨通电话后,刘某某说在北京这边都说好了,你让他们四人先准备钱,每家2万元,去美国办下来每人不超过6.4万元。又过了六、七天,刘某某从北京回来到俺家,我给晁某某他们五人介绍刘某某在外交部上班,刘某某掏出一沓名片每人发一张。在俺家吃了饭后,晁某某将我喊醒说钱已给某某。刘某某写了三张收到条,刘某某、刘某某和我分别在上面签了字。签完字后,刘某某说要赶回北京,就将茶几上装钱的黑塑料袋提住,刘某某跟着和他一起出俺家走了。停了约半个小时刘某某返回到俺家说把刘某某送上车了。还证实,又过了大约三、四个月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你让他们四个每人再拿四万四千元,钱一到就办出国手续。我给刘某某说:这几家说了等手续办好后再给钱。又大约过了二十天左右,刘某某再次从北京到俺家,我将晁某某他们通知到俺家,刘某某说当时说好的我找人给办好,你们将钱交来,现在不拿钱我也堑不起呀。后来我领住晁某某他们到方城县找到刘某某,刘某某躲着不见我们,好不容易找到他,他说收那7.5万元送礼花完了等。其还证实了案发后退赃的情况。

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大概是1999年,我大哥刘某某认识临颍县X村的张某某。后来据我弟弟刘某某讲他认识外交部的一个姓张的处长,张处长讲能帮忙给他办理出国打工。后来,刘某某就介绍刘某某认识了张某某,张某某的亲戚托我兄弟办这件事,并给了现金4.5万。隔了两个月我弟刘某某到北京跑事,花了近2万元,但事没办成,刘某某给刘某某4.9万元让他退给办签证的人,又过了一段时间,刘某某给刘某某现金1.3万元,并借我现金8000元给刘某某,让他退还办签证的人,中间刘某某还多次从广州邮寄现金某刘某某,让他退款等。

8.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与刘某某是夫妻关系,我听刘某某说是刘某某把收人家7万多办出国手续的钱拿走了,刘某某也没有把钱退给刘某某和张某某。还证实因为刘某某收人家的钱时,刘某某、张某某都签的有字,我替刘某某向南关派出所退款1.5万,张某某退了1万,后来刘某某拿出一万元给刘某某,刘某某从河北拉回一批树脂给张某某,拉回临颍交给公安机关抵应退赃款等。

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1992年在外交部行政司交通处修理厂工作。后来修理厂来了个河南老乡,叫刘某某,在修理厂食堂打杂。我们都是普通工作人员,他不可能给我说办理出国务工护照之类的事情,刘某某任副科长的名片是他自己印的等。

10.证人金某某证言。证实刘某某是1994年8月到交通处内部的汽车修理厂食堂做杂工的,他是一个临时工,不可能有任何职务,关于印有副科长职务的名片,是他个人在街上做的。还证实张某某是我们交通处原处长,现任亚洲贸易总公司的总经理,办公在香港。

11.报案记录及方城县赵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证明。

12.刘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共同签字的收到7.5万元的收到条。

13.刘某某向被害人发放的名片。

14.退赃清单及被害人收到追回赃款的收到条。

15.临颍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清单。

16.临颍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17.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年龄证明。

上述证据,已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涉案赃款已全部追回退还被害人。庭审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能够认识到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所处罚金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押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1日起至2012年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臧跃峰

审判员杨优才

审判员臧万治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曹彩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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