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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拐卖儿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某,男,出生于(略)。

辩护人郜某某、程某,河南上合(略)事务所(略)。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玉合、冯爱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及其辩护人郜某某、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8日下午,被告人乔某某和高凤英(现在逃)在安阳火车站接了两名外地妇女和一个女婴回到自己家中。同年8月4日,乔某某和高凤英等人开车将该女婴卖给安阳市××区的李××,8月5日由于该女婴有病被李××退回,之后又以x多元的价格将该女婴卖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一×、李二×、何××、陈××证言、面包车照片、安阳县公安局伦掌派出所在逃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出卖为目的,参与贩卖一名儿童,核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乔某某能积极认罪,有悔罪表现,本案又适用了“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程某审理,对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0年8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闫玉红

审判员李福栓

审判员靳庆霞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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