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X路东X号。
负责人:马某某,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张某甲,该办事处职员。
被告:河南省中联集团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丽珠,该公司公职律师。
被告:河南省建华玻璃厂。住所地:洛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楼某,该厂厂长。
被告:河南省星彩滚动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新乡消防机械厂。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厂厂长。
被告:河南省焦作金箭实业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新乡制衣总厂。住所地:新乡市X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某丁,该厂厂长。
被告:河南省五一农场。住所地:罗山县五家坡。
法定代表人:窦某某,该场场长。
被告:河南省五三农场。住所地:确山县X乡东3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张某戊,该场场长。
被告:河南省新河农场。住所地:焦作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场场长。
被告:河南省白条河园林场。住所地:内黄县X乡白条河。
上述九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丽珠,河南省中联集团公司公职律师。
上述九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晓英,河南省中联集团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公司郑州办事处)诉被告河南省中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集团公司)、河南省建华玻璃厂、河南省星彩滚动体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新乡消防机械厂、河南省焦作金箭实业总公司、河南省新乡制衣总厂、河南省五一农场、河南省五三农场、河南省新河农场、河南省白条河园林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东方资产公司郑州办事处于2008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中联集团公司的银行存款x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08年9月2日作出(2008)豫法立民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中联集团公司在银行的存款x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东方资产公司郑州办事处于2008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中联集团公司承担x元借款本息的担保还款责任;2、判令除中联集团公司外的诸被告在其未出资额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详见所附清单);3、本案诉讼费用由诸被告承担。本院于同年9月23日受理本案。2008年12月12日、2009年3月11日各方当事人两次向本院申请给予和解期限至2009年7月底,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东方资产公司郑州办事处以已与中联集团公司等各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方资产公司郑州办事处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财产保全费2500元,均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负担。
审判长王某宏
审判员周会斌
审判员赵琦婷
二○○九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魏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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