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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行初字第11号

原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喜,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职务市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河南省商务厅第一幼儿园。

住址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王有丽,北京市大成(郑州分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某某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郑政(复决)字[2008]X号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某某与第三人河南省商务厅第一幼儿园关于补偿问题达成协议,现有关补偿问题已经妥善解决,原告姚某某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认为,原告姚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崔绍伟

代理审判员周某强

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耿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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