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学生。
委托代理人杨俊伟,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杰,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高速快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职员。
案由:定金合同纠纷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高速快运实业有限公司(高速快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高速快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高速快运公司于2009年3月25日前一次性付给张某某x元,双方和解息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张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张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宁宇
二○○九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陈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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