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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西民初字第9039号

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镇地区X路沙岭段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舰兵,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研,四川省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某,四川省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文影视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慈文影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研、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某某、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慈文影视公司诉称:原告系电视剧《小鱼儿与花无缺》的出品单位之一,根据其他原始著作权人的授权,获得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07年3月,原告发现原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未经合法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网址为//nc.x.com)之“果城影视快车”栏目上向公众提供该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中国电信集团改制,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南充市分公司已经注销,其债权债务均由被告承受,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5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3.2万元。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认为涉案作品制品者为12家,原告并非唯一的著作权人,也未获得其他著作权人的授权,因此其并不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所提供的公证书中所涉及的涉嫌侵权网站并非我公司开办,且该公证书公证程序违法,不具有合法的证明力。此外,原告主张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并未涉及对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的侵害,不应适用赔礼道歉,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也明显过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1、2004年2月12日,经香港晶艺电影事业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取得《绝代双骄》电视摄制改编权。原告系涉案电视剧的制作单位。2005年4月,原告取得涉案电视剧的制作许可证,并与北京福缘视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联合摄制了涉案电视剧。同年5月30日,北京福缘视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将其享有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益转让给原告,并声明统一由原告对外主张该剧的相关权利。同年6月24日,原告以制作者的身份申请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涉案电视剧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2005-I-x。

2、2008年2月27日,慈文影视公司的代理人李研向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2007)川成蜀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中载明了,连同互联网环境后,打开桌面IE浏览器,在网址栏输入//nc.x.com/,回车进入“果城网景”首页;点击首页上方“影视快车”,进入“果城影视快车”页面,该页面下方有“24小时客服热线:x”字样;在该页面用户栏输入用户名及相应密码后点击登录,在快速搜索栏输入“小鱼”,进入搜索页面,再点击“小鱼儿与花无缺”图标,进入该片介绍页面,页面下方有“24小时客服热线:x”字样;依次点击第1至45集均能正常播放,公证员将该片的播放过程进行录像并刻录于光盘中。该公证书中所载明的公证员为李远拓。

另查,根据原告庭审中提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2007)川成蜀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显示,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的电信宣传页上所登载的该公司网址即为//nc.x.com/,该公司客户服务热线为:x。

3、根据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中电信川字(2008)X号《关于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注销的通知》显示,四川省电信公司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决定注销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其注销后的全部业务、资产(包括债权债务)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4、诉讼中,经向原、被告确认,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2007)川成蜀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的公证员李远拓同时在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职务。

以上事实有《小鱼儿与花无缺》正版VCD、(2005)沪静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2006)沪静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2006)沪静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2007)川成蜀证内经字x号公证书、(2007)川成蜀证内经字x号公证书、授权证明、版权转让书、声明书、(2005)一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6)昆明六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根据原告提供的制作许可证、北京福缘视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涉案电视剧在线播放时的片尾显示,可以印证原告系涉案电视剧制片者之一,且根据北京福缘视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声明及著作权登记证书,本院确认原告享有涉案电视剧在中国大陆地区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否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提供涉案电视剧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鉴于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及其母公司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已经整体注销,其资产、债权债务由被告承继,故被告应对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由于原告未能证明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作为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给著作权人或涉案电视剧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原告要求刊登声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告慈文影视公司要求被告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支出的民事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侵权经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将参照相关作品许可使用费用,并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上映时间、制作成本、被告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持续的时间等因素酌情判定。

关于赔偿合理开支的一节,原告在庭审中未就费用支出提交相应证据,本院对此项请求无法支持。

对于被告诉讼中主张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2007)川成蜀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的公证员李远拓同时在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职务,且其所作公证违反程序规定,应认定无效一节,本院认为对于公证员李远拓同时在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职务,虽确系违反公证员执业的相关法律规定,应由相关主管机关进行管理、处罚,但仅以此否定公证书的效力,没有法律依据,被告称该公证违反程序规定亦未提供充足证据,故对此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万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五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影视艺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元(已交纳),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一百五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岳鹏

人民陪审员王某照

人民陪审员程阿霈

二OO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洪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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