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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同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鹤民二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市同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X路佳和花园X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保平,鹤壁市山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X街北段。

负责人郭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磊,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鹤壁市同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源工贸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鹤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财保鹤壁分公司于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同源工贸公司支付9000元;

二、就本案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互不争执;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其具有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7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54元,减半收取为377元,共计1131元,由同源工贸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胜庆

审判员罗惠莉

审判员郝占峰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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