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市神州桑田生物技术研究所与北京碧溪温泉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房民初字第4030号

原告北京市神州桑田生物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兰园小区X号楼X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所长。

委托代理人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北京碧溪温泉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北京市神州桑田生物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桑田研究所)诉被告北京碧溪温泉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碧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于颖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桑田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雷某、邰某某,被告碧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桑田研究所诉称:被告拖欠我所绿化用草籽款x元,并于2005年10月24日出具了欠条。此款经我所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我所欠款x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碧溪公司辩称:原告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且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我公司与其之间存在欠款关系。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草籽,并于2005年10月24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款证明,欠款证明上有被告的副总经理王某的签名。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给付该款。2009年,被告的副总经理王某在欠款证明上再次署名确认。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欠款证明一份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且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未及时履行给付拖欠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货款的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款,且被告在欠款证明上签字确认,故被告有关原告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碧溪温泉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神州桑田生物技术研究所货款一万一千五百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十四元,由被告北京碧溪温泉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于颖颖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