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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抢劫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2005年4月1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6月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大为(略)事务所(略)。

(略)人民检察院以〔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凤艳、张萌以要求赔偿损失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叶、吴静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凤艳及诉讼代理人魏新杰,被告人金某及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庭审后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已送达当事人并予以履行。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3月21日18时,被告人金某、王某才、张东海(已另案处理执行)预谋后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窜至南阳市北京大道正大加油站附近,以去潦河坡为名包租了张保全的豫x柳州五菱面包车,途中三人按照事先分工,由金某勒住张保全的脖子,捂住嘴巴,张东海用壁纸刀割张保全的喉管,王某才用尖刀猛刺张保全的胸腹部,尔后三人将张保全拉至车内中排座位,金某用王某才的尖刀朝张保全上身部补扎一刀,致使张保全当场死亡,抢走张保全面包车一辆,夏某手机一部,现金80余元。三人将尸体丢弃于南阳市卧龙区X镇示范园一机井内,驾车向湖北逃窜,因面包车出现故障,三人将车遗弃在襄樊襄阳区X镇下营水库旁后潜逃。作案后所抢现金某张东海所有,所抢手机由王某才在上海市场销赃获款100元自肥,案发后追回被抢柳州五菱面包车退还受害人家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举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刑事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支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惩处。

被告人对起诉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金某系因交通肇事被公安机关讯问时主动供述了抢劫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2、金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3、金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鉴于以上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请求对金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21日18时,被告人金某、王某才、张东海(已另案处理并执行死刑)预谋后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壁纸刀、尖刀等,窜至南阳市北京大道正大加油站附近,以去潦河坡为名包租了张保全的豫x柳州五菱面包车,途中三人按照事情先分工,由金某勒住张保全的脖子,捂住嘴巴,张东海用壁纸刀割张保全的喉管,王某才用尖刀猛刺张保全的胸腹部,尔后三人将张保全拉至车内中排座位,金某用王某才的尖刀朝张保全上身部补扎一刀,致使张保全当场死亡,抢走张保全面包车一辆,夏某手机一部,现金80余元。三人将尸体丢弃于南阳市卧龙区X镇示范园一机井内,驾车向湖北逃窜,因面包车出现故障,三人将车遗弃在襄樊襄阳区X镇下营水库旁后潜逃。作案后所抢现金某张东海所有,所抢手机由王某才在上海市场销赃获款100元自肥,案发后追回被抢柳州五菱面包车退还受害人家属。

经法医鉴定结论为:张保全系被他人刺伤胸腹部致左右肺损伤,肠管破裂,引起急性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庭审后在本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即金某一次性赔偿姚凤艳、张萌经济损失6万元,并予以履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鉴定结论

(1)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2005年4月12日出具了(2005)公法尸检第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

死者张保全系被他人刺伤胸腹部致左肺右肺损伤,肠管破裂,引起急性大量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2)南阳市公安局2005年4月11日出具了(2005)宛市公痕检字第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

现场车辆右前门窗上的指引是王某才左手食中环指所留。

2、现场勘查笔录

(1)2005年3月15日,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出具了宛市卧公刑勘字【2005】第X号现场勘查笔录。笔录内容:2005年3月15日上午10时许,卧龙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将对“2.21”抢劫杀人案被害人张保全被抛于井中的尸体进行打捞,并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勘查于当日上午11时5分开始,至13时结束。现场位于南阳市卧龙区农业高科技示范园与潦河崔营一组之间麦地机井中。该机井为圆形砖砌井,直径x,水面深x。底部有一砖墙隔为南北两部分,一尸体漂浮于北部水中。拍照现场,绘制现场方位图一份,制次笔录。

(2)2005年2月24日11时25分,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公安分局对金某抢劫杀人案抛车现场进行勘查,出具现场勘查笔录:现场位于316国道1393+0.7KM地段,此处国道东西向,国道北侧停放一辆灰色无牌五菱面包车。车门未锁,驾驶室地面上有烟头两枚,烟盒一个,操作台盖板掉于地上,盖板下有钱包一个,包内有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各一张,银行卡一张,纸片一张。驾驶室档位杆、安全带扣、驾驶室左侧车门玻璃内侧有血迹。后座椅下放一备胎,上有血迹。后车厢地面上有血迹,烟头两枚和烟盒一个。面包车发动机号为:x-x,车架号为:x。拍照现场照片数张,绘制现场示意图一份。

3、辨认笔录:2010年7月13日16时25分至2010年7月13日16时56分,卧龙分局刑警大队侦查员董梁、张毅在见证人王某峰的全程见证下由被告人金某对金某抢劫杀人案的作案现场及抛尸现场进行指认,被告人指认的作案现场在南阳市区X乡X路谢庄辖区小汤河段,抛尸现场在潦河镇X村南50米的农业示范园机井内,指认结果与本人供述及王某才指认的现场一致。拍照辨认现场照片数张,制作辨认笔录一份。

2005年5月15日10时40分至2005年5月15日11时40分,被告人张东海在南阳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第四次供述:(带领卧龙分局侦查员到建设路指认现场)现在我也记不清楚买刀地点了。抛尸的地点我可以找到(带领侦查员指认抛尸现场)。

4、人身检查笔录:据被告人金某供述,实施抢劫杀人时其左手食指被张东海用壁纸刀误伤,至今留有伤痕。2010年7月13日14时30分至15时30分,我局侦查员董梁、张毅在见证人王某峰的全程见证下对金某进行了人身检查。经检查可见,金某左手食指第三指节处有明显的2CM长伤疤,拍照固定,制作人身检查笔录。

5、我院(2005)南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金某伙同王某才、张东海于2005年2月21日晚抢劫张保全的面包车并将张保全杀害,该判决已于2006年5月16日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豫法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维持。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金某的供述

2005年春节刚过完,我在南阳市车站一带跑摩的,和另外一个跑摩的司机发生矛盾,我让张东海、王某才帮我打架。2005年2月21日下午我和王某才、张东海在南阳市一个小饭店喝酒,喝酒过程中张东海提议去抢劫,我和王某才都同意了。下午六点多的时候我们三人到南阳市北京大道与312国道交叉口处雇车,有一辆面包车的司机问我们去哪儿,我说去潦河坡看朋友,那司机和我讨价还价,我们三人借着商量价钱的机会商量就抢这个司机,如果他反抗,就把他整死。我们坐上车往潦河坡方向走,天快黑的时候那司机停车解手,我们三个人决定就在这里动手,上车后,王某才喊:“快动手!”,我就从后边捂住司机的嘴,张东海拿一个裁纸刀割司机的脖子,王某才在副驾驶位置一只手按住司机的腿一只手拿水果刀往司机身上捅。很快司机就不动了。我们把司机的尸体弄到面包车中排,王某才说我没有动刀,就把他手里的刀给我让我也扎一刀,我慌里慌张的往司机身上扎了一刀,具体扎在哪里了我都不知道。之后我就开着车,到潦河崔营附近一个机井附近,把司机的尸体扔井里了。扔完尸体我们开车往湖北方向去,不知走到什么地方,车坏了,我们就丢下车,租了一辆车返回南阳。

在我们弃车逃跑的时候,王某才说他的身份证不见了,我们回去找了,但没有找到。

案发后我逃到宁波、广东等地,在宁波是花钱买了一张假身份证,名字叫邓艳秋,地址是黑龙江密山市的,2007年我又跑到沈阳市做装修,2010年5月27日因交通肇事被沈阳铁西区交警大队抓住,我先说自己叫邓艳秋,经办案民警查证知道是假身份证,我就供述了我的真实身份。

(2)被告人王某才供述

2005年正月十二,金某和潦河镇崔营一个娃找到我,跟我商量一起去抢劫的事,先说抢别人的信用卡,逼着被抢的人说出密码,我们好取钱,后来觉得不保险,金某就提出抢出租车,再开车去抢劫。

2005年2月21日,我们到作案地点后,按照事前分工,金某从后边勒住司机脖子,崔营那个娃用壁纸刀割司机脖子,我在副驾驶位置一手按住司机的大腿,一手拿弹簧刀往司机胸前和腿上扎,具体扎了几刀记不清了。几分钟后司机就不动了。我用的弹簧刀是崔营那个娃给我的,金某把,单面,刀刃有十公分。

车坏了之后我们吧车牌摘下来,埋在地里了,我裤子上有血,回家后洗掉了。

我们在正大加油站附近的时候,司机遇到一个熟人,问他上哪儿,司机说往潦河坡送人。

(3)被告人张东海供述

今年正月十二,金某找到我让我和他跟王某一个娃一块去抢劫,我们三人到镇平县转了一圈没有作案,约好第二天到南阳汽车站见面。第二天下午,我们在汽车站见面后,我们先到建设路汽配城附近一个五金某里我买了一把壁纸刀,然后到水果市场买了水果,到南阳市正大加油站附近,在那儿雇了一辆面包车说往潦河坡去。在中途停车解手的时候,我们按事前分工金某从后边勒住司机脖子,我用壁纸刀往司机脖子上割了一刀,副驾驶位置上王某那个娃用刀扎了司机几刀,有吸一根烟的工夫,司机就不动了。我们把司机尸体翻到中间座位上,我从司机身上掏出百十元钱和一个手机。手机给王某那个娃了。

作案后金某就开着车,到潦河崔营附近一个机井附近,把司机的尸体扔井里了。扔完尸体我们开车往湖北方向去,不知走到什么地方,车坏了,我们就丢下车,租了一辆车返回南阳。作案后我的刀就被顺手扔到地里了,王某那个娃的刀好像是在往湖北逃跑的路上扔掉的。

7、证人证言

(1)受害人妻子姚风艳证言

我丈夫张保全2003年6月15日经人介绍买得一辆柳州五菱面包车(牌照豫x,灰色)在南阳市跑出租,2005年2月21日下午15时许开车出门拉人,一直到报案时仍然未归。2月21日下午,姚风艳给张保全打电话,张保全说他在南阳市正大加油站,正要往潦河坡去。当晚22点,再打张保全手机,已经关机。于是就一直拨打,直至22日凌晨4点,电话通了,但没人接听。

2005年2月24日晚上,湖北省襄樊市公安局和南阳市公安局的同志到我家来对我说张保全失踪时开的柳州五菱面包车在襄樊被发现了张保全可能被害了。张保全是2005年2月21日下午4点多开车离开家的,下午六点半时我还和他通过电话,他说去潦河坡送人很快就回来,晚上七点多钟再打他的电话就打不通了。张保全失踪后我打电话向派出所反映过情况,但没有递交书面报案材料。

(2)张萌证言

2005年2月21日晚上下班后,我母亲姚风艳对我说,我父亲张保全的电话打不通了,我当时不在意,但父亲一夜都没有回来,打了多次手机都打不通。第二天我通过朋友在移动公司看了我父亲的手机话单,发现2月22日凌晨,我父亲的手机打过1860和1861,然后又关机了,地点是在湖北省境内。

(3)证人夏某某证言

2005年2月21日下午18点30分左右,我在南阳市X乡X街上看到张保全开着他的柳州五菱面包车,张说要送人去潦河坡乡。还看到车的副驾驶位置坐一个男的,后边有人没有看不见。

(4)证人王某某证言

2005年正月十四凌晨3点左右,家中狗叫,其丈夫郝某某起来查看,发现路边停了一辆灰色面包车,该车在她家门前的路上停了三天,也没人开走。

(5)证人郝某某证言

2005年正月十四凌晨3点左右,家中狗叫,郝某某起来查看,发现路边停了一辆灰色面包车,该车在她家门前的路上停了三天,也没人开走。

(6)证人李某某证言

2002年8月份,我从南阳市电业局职工谷伟处以两万元价钱购得柳州五菱面包车一辆车牌号是豫x,2003年6月25日又将该车已一万六千元的价格卖给张保全。

8、抓获经过。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区大队证明,金某因交通肇事被群众扭送铁西交警大队,金某在回答讯问时隐瞒真实身份,神色慌张,办案民警根据此情况,一边加大审讯力度,一边采取其他方法,最终迫使金某交待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办案民警立即上网查询,信息显示金某于2005年2月21日20时许,伙同他人在(略)抢劫一辆出租车将出租车司机杀害,后潜逃。办案民警根据这一情况进行针对性讯问,金某最终供述了自己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

9、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及赔偿款领条。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方向一致,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致人死亡又数额巨大。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解理由经查,1、金某因交通肇事被公安机关讯问时,开始隐瞒真实身份,后在办案民警满足其看孩子的请求后才讲出自己的真实身份,办案民警在网上查到其犯罪记录有针对性的对其讯问时,方供述自己在南阳市抢劫的犯罪事实。金某既没有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亦没有主动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自首。2、金某参与预谋,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分工协作,积极主动的实施主要犯罪事实,系本案主犯。故辩护人辩解的投案自首和从犯的理由均不成立。被告人金某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金某到案后能够认罪悔罪,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五)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尹清红

审判员史云峰

代理审判员艾立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刘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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