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司某某与毛某甲、毛某乙、毛某丙,一审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司某某,男,1966年生,。

委托代理人霍文君,龙亭区大兴法律服务所(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毛某甲,男,1968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毛某乙,男,1971年生。系毛某甲之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毛某丙,男,1981年生。系毛某甲之弟。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1980年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一审被告郭某某,女,1964年生。

上诉人司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毛某甲、毛某乙、毛某丙,一审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通许县人民法院(2010)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司某某于1998年9月24日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通许县X乡北李佐面粉厂,后该厂于2003年10月13日被吊销。2005年9月11日司某某以该厂的名义向毛某甲之父毛某志借款x元,利息约定不明。毛某志于2005年9月30日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毛某甲、毛某乙、毛某丙三人。

一审认为,司某某在其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终止后,仍以该企业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应由其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偿还相应债务。债权人毛某志死亡,相应债权应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毛某甲等三人要求郭某某承担还款义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毛某甲等提供的收据虽有“0.5%”字样的记载,但不能据此确定借贷双方关于利息的具体约定,属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确,故其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故司某某关于毛某甲等起诉已超诉讼时效期间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司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毛某甲、毛某乙、毛某丙借款x元。二、驳回毛某甲、毛某乙、毛某丙对郭某某的诉讼请求;三、驳回毛某甲、毛某乙、毛某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司某某承担。

司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毛某甲等所持的证据,是其父购买麦麸24吨发往外地,给其出具的收款收据,是货款而非贷款。一审判决其承担还款责任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毛某甲、毛某乙、毛某丙当庭辩称:司某某给毛某志出具的收款收据加盖有财务印章,且收据上显示的“0.5%”应该是利息。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

二审查明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司某某上诉称其所出具的收据是货款而不是贷款。但其对收据上的“0.5%”解释为每斤麦麸0.5元,该解释无法自圆其说,无论是从字面上还是从常理上都解释不通,无法令人置信。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判决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司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任晓飞

审判员张保林

代理审判员厉学献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葛瑞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