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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高某甲诉张某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站民初字第162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永,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甲

委托代理人高某乙,系高某甲儿子。

被告张某丙

委托代理人曹大海,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士璐,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X街X号。

负责人张某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本院于2009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误工费、交通住宿费等共计x.96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二被告同意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2009年9月15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高某甲:高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车辆损失费等共计x元整(应扣除张某丙已支付的x元,实际支付x元,此款系赔偿总数的30%计算);

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三、本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为1480元,由被告张某丙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2009年8月12日前由被告支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银凤

审判员陈红梅

人民陪审员孙慧杰

二OO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杜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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