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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大坪信用社、毛某申请执行左某、刘某某借款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韶执字第56-恢1号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3)韶执字第56-恢X号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大坪信用社,住址韶山市X乡。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社主任。

申请执行人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韶山市人,个体户,住(略)。

被执行人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韶山市人,个体户,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韶山市人,个体户,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潭中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中止执行,本院依申请于2009年6月1恢复执行。本院于2009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左某、刘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两被执行人左某、刘某某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代理审判员龙俊

代理审判员陈梦群

二00九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胡康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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