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朱某某与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33477号

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京辉,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长红,北京市王某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某某,男,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略)。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航空港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某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曾京辉,被告航空港总公司委托代理人齐长红、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称,2003年7月14日航空港建设公司与北京高特吸气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航空港建设公司该工地设项目经理部,航空港建设公司在施工中购买朱某某的木材和竹胶板,航空港建设公司在2003年底施工完毕,未支付朱某某剩余货款,经朱某某多次索要航空港建设公司的项目经理部经理蒋德祥在2003年9月18日为朱某某出具欠款证明,并承诺在2004年3月底给付货款。航空港建设公司在2005年11月23日再次确认所欠货款,但欠款至今未付。故朱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支付货款x.32元。

被告航空港总公司辩称,一、朱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是我公司所为,朱某某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二、蒋德祥在03年6月30日至03年10月31日期间是我单位委派到工地的项目经理。他是挂靠我公司的名义来实施工程,在05年1月24日蒋德祥向我公司出具承诺书,明确了蒋德祥针对该工程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蒋德祥承担,与三公司没有关系,并愿意承担该工程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其在05年11月23日又为朱某某出具还款计划,该行为是恶意串通行为。假设该欠条是真实的,我方已于03年10月4日将货款给付朱某某,朱某某在此之前未向我单位主张权利,我方认为朱某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请求法院驳回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03年9月18日工地材料员陈仕荣、王某红出具的欠条一张,后经过蒋德祥签字确认。

2,2004年1月14日崔国华、康仕文出具的还款计划,后在05年11月23日由蒋德祥、刘杰峰签字确认。

3,李洪玉、李文起、李树军、杨春英出具的证人证言。

被告航空港总公司对原告朱某某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欠款事实我方认为不存在。蒋德祥作为项目经理,因此立据人应当是蒋德祥。证据2不是我公司出具的,上面没有我公司的公章,也没有我公司的负责人签字,因此真实性不予认可,我方要求证人刘杰峰、蒋德祥到庭接受质询。这份证据本身有矛盾,05年1月24日蒋德祥已给我单位出具承诺,该工程债权债务由其承担,但其在05年11月23日又给朱某某出具还款计划,该行为是恶意串通行为。证据3,证明的真实性我方不予认可,通过和证人李洪玉的对话,可以证明这份证明内容不真实,于经理长得很有特点,李洪玉不清楚于经理的样子,且李洪玉说06年12月去的时候也没有见到蒋德祥,因此该证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被告航空港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授权委托书,证明蒋德祥在03年6月30日至03年10月31日是我公司委派到高特吸气工程的项目经理。其在05年11月23日在还款计划上签字不能代表航空港公司欠款,该行为属于恶意行为。

2,承诺书,证明05年1月24日蒋德祥针对该工程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蒋德祥承担,与三公司没有关系,并愿意承担该工程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3,发票,证明假如03年9月18日的欠条是真实的,2003年10月4日原告给被告开具发票,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

4,证明,蒋德祥除了该工程外,还承接了高特吸气工程材料厂何厂长家的装饰工程以及在密云承接了其他工程,本案证据不能证明是被告欠款的事实。

原告朱某某对被告航空港总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蒋德祥是项目经理,但我方对授权时间我方不认可,我方认为授权的时间有改动。证据2是蒋德祥与被告之间转让债权的行为,我方认为这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没有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这承诺是无效的。证据3真实性不予认可,这是2003年前发生的业务,这是朱某某开具的,但富兴思源不是朱某某的公司。这张发票结算的货款与本案无关。证据4飞马建材与朱某某无关,但说明王某红、刘杰峰是当时的材料员。

本院对原告朱某某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航空港总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证。证据2,航空港总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没有该公司公章及负责人签字。经询问,航空港总公司认可蒋德祥曾担任高特吸气工程项目经理,该公司对于蒋德祥签字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航空港总公司提出的异议不予采信,对朱某某提交的证据2予以认证。证据3,航空港总公司认为李洪玉在庭审中的陈述存在矛盾,李洪玉不能正确描述该公司于经理的相貌,对证言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李洪玉所出具的证言及当庭陈述,均表明其在2006年12月期间曾与朱某某共同前往航空港总公司下属的第三分公司索要欠款,故本院对于其证言中关于2006年12月期间曾与朱某某共同前往航空港总公司下属的第三分公司索要欠款这一事实予以确认,对证据3中该部分陈述予以认证。

本院对被告航空港总公司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2,朱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证。证据3,朱某某对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表示这张发票结算的货款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航空港总公司提交的证据3形成时间为2003年10月4日,结合本院已认证的朱某某提交的证据2,可以认定该发票系发生在蒋德祥再次确认欠款之前,该发票与本案所涉及买卖合同关系并无关联关系,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证。证据4,朱某某认为与本案无关,证据中所记载的飞马建材与朱某某无关。本院认为,航空港总公司未能证明证据中所记载的飞马建材与朱某某之间存在何种关系,故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证。

根据以上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03年6月30日,航空港总公司下属的第三工程公司为蒋德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蒋德祥于2003年6月30日至2003年10月31日期间担任北京高特吸气材料厂工地项目经理。2003年6月,朱某某与航空港总公司下属的第三工程公司达成口头合同,合同内容为朱某某为航空港总公司下属的第三工程公司供应竹胶板及木材。2003年9月18日,蒋德祥向朱某某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到华北物资市场朱某某木材款x.32元,竹胶板4512元,合计x.32元。2005年11月23日,蒋德祥在《还款计划》上签字确认欠朱某某木材款x元,承诺在3月底还款。

2006年12月,案外人李洪玉与朱某某共同前往航空港总公司下属的第三工程公司主张欠款。

上述事实,还有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一、航空港总公司与朱某某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二、朱某某的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对此本院分别予以论述。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通过庭审查明,航空港总公司下属的第三工程公司曾于2003年6月30日委托蒋德祥担任北京高特吸气材料厂工地项目经理,在此之后蒋德祥两次向朱某某确认欠款的事实可以证明朱某某与航空港总公司下属的第三工程公司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航空港总公司下属的第三工程公司尚欠朱某某货款x元。航空港总公司对此虽予以否认,认为系蒋德祥个人行为,但并未就此提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证人李洪玉已证明在2006年12月曾与朱某某一同前往航空港总公司下属的第三工程公司主张权利。朱某某在本院立案时间为2008年11月14日,距朱某某2006年12月最后一次主张权利的时间未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故本院对航空港总公司提出的朱某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称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朱某某在依约向航空港总公司下属的第三工程公司供应货物后,航空港总公司下属的第三工程公司未全部履行给付对价的义务,已属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第三工程公司隶属于航空港总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应由航空港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朱某某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相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某某货款二万一千二百二十三元三角二分(如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六十五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王某楠

二ΟΟ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殷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