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南宁市乖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5-04-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桂民三终字第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桂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住(略),南宁市百万生活用纸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黄万汇,桂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南宁市乖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莫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赖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班翠丽,南宁市江南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南宁市乖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乖仔公司)侵犯商业秘密及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南市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月26日,2005年2月21日两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于2005年3月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万汇,被上诉人乖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赖某、班翠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乖仔公司所主张的经营信息是否属于其商业秘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该条款是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所作的规定,符合该条款规定的即为商业秘密,故对乖仔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应按照该条款的规定进行分析。乖仔公司主张其餐巾纸包装袋上的设计文字、图案,其向各个酒家供应餐巾纸的供货信息(供货价格、供货期限),合同格式及客户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属于其商业秘密。供货价格、期限应属于乖仔公司的商业秘密。首先,这些信息并不为公众知悉,没有证据证明该信息可以通过公开的渠道为公众知晓。其次,乖仔公司为此采取了保密措施,在与包括李其安在内的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了保密条款,要求相对人对该公司有关产品生产、开发、推销计划、财务情况等经营信息保密,并在三年内不与乖仔公司的原有客户发生任何形式的经济往来,保证不向任何人泄露乖仔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原经手的业务情况。再次,该信息具有实用性,可为乖仔公司带来经济效益。供货价格是乖仔公司维系客户的手段,供货期限可以为乖仔公司提供已知的客源情报。因此,乖仔公司所主张的供货价格、期限属于其商业秘密。对于乖仔公司所主张的其他事项,由于在餐巾纸的包装袋上印有版面设计(装潢)文字及图案、客户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等客户信息,这些内容是随着餐巾纸的散发而为公众所知悉的,不符合商业秘密不为公众知悉的要件,因此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合同格式是记载合同内容及商业秘密的一种载体,其本身并不能为乖仔公司带来利益,不符合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的要件,亦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围,本院不予保护。

二、关于王某是否侵犯乖仔公司的商业秘密、是否侵犯乖仔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该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李其安在乖仔公司的销售部门工作,可以接触和掌握乖仔公司的商业秘密,但李其安违反与乖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关于保密及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在向乖仔公司辞职后即到与乖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王某投资开办的南宁市百万生活用纸厂(以下简称百万纸厂)工作,并将其所掌握的乖仔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百万纸厂。而王某作为李其安在乖仔公司工作的担保人,明知李其安与乖仔公司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条款的内容,亦明知李其安在乖仔公司的销售部门工作,知晓乖仔公司一定的商业秘密,仍聘用李其安为其工作,并使用李其安所泄露的乖仔公司的商业秘密从事餐巾纸的生产经营活动,取代乖仔公司供货给乖仔公司的原客户,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条款的规定,侵犯了乖仔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乖仔公司为北方人家饺子馆、老班长酒楼、共鸣餐厅、四川老牌一吃香、豪仔饭店、北海南珠宾馆,动感夏威夷酒廊、花园饭店等八个客户设计了8种各具特色的餐巾纸包装装潢,该装潢设计为乖仔公司所特有。而王某未经乖仔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与乖仔公司设计的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其产品足以造成和乖仔公司的产品相混淆,使购买者产生误认。从王某的行为及所产生的后果,可以推定乖仔公司的产品为知名商品。按照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王某未经乖仔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与乖仔公司生产的餐巾纸相同的包装装潢,其行为侵犯了乖仔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乖仔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由于王某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乖仔公司的合法权益,乖仔公司要求王某停止侵权本院是应予支持的。但乖仔公司要求王某停止生产和经营同类产品的请求范围过宽,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王某擅自使用与乖仔公司相同包装装潢的餐巾纸有南宁市北方人家饺子馆、老班长酒楼、共鸣餐厅、四川老牌一吃香、豪仔饭店,北海南珠宾馆,横县动感夏威夷酒廊、花园饭店等八种,因此王某应停止生产使用该八种包装装潢的产品。至于赔偿损失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乖仔公司提出的制版费损失3250元,由于乖仔公司有证据证明的仅有500元,而且乖仔公司制版后已经使用并有收益,故该费用不应由王某承担。乖仔公司提出的调查费用损失、产品积压及王某替代其供货给客户所造成的损失,由于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考虑到王某的侵权行为确给乖仔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但由于乖仔公司因王某侵权所受的损失难以计算,而王某因侵权所获利润又无证据证明,本院考虑王某的主观过错、侵权时间、侵权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王某应赔偿乖仔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王某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餐巾纸上使用与原告南宁市乖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为南宁市北方人家饺子馆、老班长酒楼、共鸣餐厅、“四川老牌一吃香”、豪仔饭店,北海南珠宾馆,横县动感夏威夷酒廊、花园饭店所设计、生产的餐巾纸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装潢;二、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南宁市乖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案件受理费1212元(乖仔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乖仔公司负担363元,被告王某负担849元。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王某没有收到任何合法的传唤,因此,一审判决书称王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是错误的。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二、一审判决认定无事实根据。乖仔公司在诉讼中共向法庭举出19份证据,但这些证据全部指向李其安,而乖仔公司并没有起诉李其安,乖仔公司没有举证王某对乖仔公司有何侵权的事实,一审判决王某承担责任无事实根据。三、一审判决无法律依据。1、一审判决认为王某侵犯乖仔公司的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王某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一审判决在乖仔公司不起诉李其安的情况下,认定李其安侵犯了其商业秘密,而要王某为李其安的行为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2、一审判决认为从王某的行为及所产生的后果,可以推定乖仔公司的产品为知名商品。王某擅自使用与乖仔公司所设计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包装装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乖仔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并没有申请国家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产品是知名商品。四、一审判决酌情确定乖仔公司的经济损失为1。5万元,也是没有依据的。综上,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撤销,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乖仔公司的诉讼请求。

乖仔公司答辩称:一、一审判决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在一审开庭审理前已将本案诉讼文书送达王某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因王某本人不在),王某的妻子签收后视为依法送达。王某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因此一审判决程序合法。

二、王某不正当竞争的侵权事实证据确凿、充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李其安与乖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李其安在乖仔公司的销售部门工作期间,掌握了解乖仔公司供货关系的客户名单、产品价格、供货期限等商业秘密。王某作为李其安在乖仔公司工作的担保人,明知李其安与乖仔公司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条款的内容,也明知李其安在乖仔公司担任销售部副经理知晓乖仔公司一定的商业秘密,仍聘用李其安为其投资开办的百万生活用纸厂的业务员,使用李其安所泄露的乖仔公司的商业秘密从事与乖仔公司相同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王某未经乖仔公司的许可,仿冒乖仔公司设计的北方人家饺子馆等9家客户的餐巾纸包装袋装潢,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将其生产的产品供货给乖仔公司的原客户,王某的侵权事实均有李其安以百万纸厂的名义签定的供货合同书及乖仔公司原客户的证明证实。王某采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获取非法利益,致使乖仔公司的客户流失,造成己为原客户设计生产的餐巾纸包装袋库存积压,无法销售,经济遭受严重损失。因此,一审判决认定王某侵犯了乖仔公司的商业秘密,未经乖仔公司的许可擅自使用与乖仔公司生产的餐巾纸相同或相近的包装装潢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侵犯了乖仔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事实认定清楚。

三、一审判决依法有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行为,同时还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以上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王某明知李其安与乖仔公司有关保密及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仍聘李其安为其百万纸厂的业务员,从事非法销售。利用李其安掌握了解乖仔公司的经营信息,仿冒乖仔公司生产设计的餐巾纸包装袋装潢进行经营活动,造成他人误认并混淆,抵冲乖仔公司的供货市场,进行不正当竞争,获取非法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认定侵权。因此,一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适用法律准确。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上诉人王某的上诉理由与被上诉人乖仔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归纳双方在二审诉讼中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王某是否侵犯了乖仔公司的商业秘密乖仔公司生产的餐巾纸是否属于知名商品王某是否侵犯了乖仔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专有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上诉人王某在二审中提供一份新证据:王某与黄丽瑾的结婚证。结婚证载明王某与黄丽瑾登记结婚日期为2004年6月2日。王某提供该份证据目的是证明一审法院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是在2003年12月3日,而王某与黄丽瑾在2004年6月2日才登记结婚,黄丽瑾签收诉讼文书的时候还不是王某的同住成年家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的规定,一审法院把诉讼文书送达给黄丽瑾签收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违法法定程序。

被上诉人乖仔公司对王某提供的新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结婚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结婚证不能证明王某的主张,王某与黄丽瑾在2003年12月3日时已经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黄丽瑾在送达回证上也是注明其与王某是夫妻关系,一审法院向黄丽瑾送达诉讼文书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对王某提供的新证据的认证意见是:王某在二审中提供的结婚证恰好证明二人已通过补办结婚登记的形式确认了此前的事实婚姻关系,黄丽瑾属于王某的同住成年家属,一审法院的送达符合法律规定,该证据不能证明王某的主张。

被上诉人乖仔公司在二审中提供二份新证据:证据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南市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该生效判决书认定李其安在乖仔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乖仔公司的产品价格、销售渠道、合同样式等商业秘密,后到王某开办的百万纸厂工作实施侵权的事实,同时也证明李其安已经承担了相应的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证据二,广西消费者协会2005年元月颁发给乖仔公司的《荣誉证书》,内容为:根据市场调查,乖仔生活用纸深受消费者喜爱,特定为广西消费者协会推荐2005年度消费者信得过商品,希望获得荣誉的企业再接再厉,保持荣誉。此荣誉期限为一年。乖仔公司提供此份证据目的是证明乖仔公司生产的餐巾纸深受消费者喜爱,是知名商品。

上诉人王某对乖仔公司提供的新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南市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真实性无异议,但乖仔公司在该案中没有起诉王某,视为放弃对王某提起诉讼的权利。证据二荣誉证书写明乖仔公司的商品在2005年是信得过商品,乖仔公司主张王某侵权的事实发生在2004年,乖仔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商品在2004年已经是知名商品。

本院对乖仔公司提供的新证据的认证意见是:证据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南市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对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南市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王某在诉讼中不能举证推翻,本院对该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证据二,广西消费者协会2005年元月颁发给乖仔公司的《荣誉证书》,该证书是广西消费者协会根据乖仔公司产品2004年的质量、销售额以及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喜爱程度进行评定颁发的,可以证明乖仔公司的产品受消费者喜爱,在广西市场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二审经审理查明:乖仔公司成立于1995年2月,是一家经营纸制品及其他生活用品的企业。1998年4月,乖仔公司获得国家商标局颁发的“乖仔”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餐巾纸、卷筒纸。乖仔公司生产的“乖仔”牌系列纸品在广西纸巾行业中市场占有率名列前茅,为广西多家宾馆、酒搂指定用品。2005年元月,因乖仔生活用纸深受消费者喜爱,乖仔公司获得广西消费者协会颁发的《荣誉证书》,特定为广西消费者协会推荐2005年度消费者信得过商品。乖仔公司为北方人家饺子馆、老班长酒楼、共鸣餐厅、四川老牌一吃香、豪仔饭店、北海南珠宾馆,夏威夷动感酒廊、花园饭店八家餐饮单位生产的餐巾纸以钱夹式塑料袋为外包装,包装袋上均印有纸巾制造商乖仔公司的名称或“乖仔”商标、地址、联系电话等。

乖仔公司生产的餐巾纸包装袋装潢分别为:1、北方人家饺子馆餐巾纸包装袋以大红色为底色,正面右上方为黑色“黑龙江饮食集团第二十三分店”字样,之下为“北方人家饺子馆”,左侧印有黄色的龙与长城图形,下方印有“您的脚步!伴随着新世纪的每一个曙光……您的健康!更离不开粗粮、野菜、水饺、东北佳肴……”字样;餐巾纸袋背面正中图案为一小孩与一条龙在游戏,下方为北方人家饺子馆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餐巾纸袋内侧印有“东北菜肴各种水饺煎饺饼类蒙古涮羊肉”“喜迎四方宾客共享东北佳肴”字样。2、老班长酒楼餐巾纸包装袋以淡绿色为底色,正面有老班长酒楼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部队“八一”军徽图案,背面有“亲情友情真情战友情班长之家家常饭菜没有名厨大家高兴”字样,内侧有该酒楼的地理位置图。3、花园饭店餐巾纸包装袋以淡绿色为底色,正面有花园饭店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欢迎光临”字样,内侧有“您的光临是我们的荣幸您的需要是我们的工作您的满意是我们的宗旨您的意见是我们的进步”“名厨主理特价海鲜四季火锅会议包餐空调包厢排档消费丰俭由人欢迎光临”字样。4、北海南珠宾馆餐巾纸包装袋以淡绿色为底色,正面有“北海南珠宾馆”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酒店二星标志,内侧有“一楼:早茶、中、晚餐二楼:KTV空调包厢环境优雅欢迎光临”字样及该宾馆的地理位置图。5、共鸣餐厅餐巾纸包装袋以淡绿色为底色,正面有“共鸣餐厅”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欢迎光临”字样,内侧有“鱼生狗肉菜味特色生日聚餐喜庆宴席空调包厢排档消费”字样及该餐厅的地理位置图。6、四川老牌一吃香酒楼餐巾纸包装袋以淡绿色为底色,正面有四川老牌一吃香(东葛分店)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内侧有“酸菜鱼八宝鸡肥肠汤锅鸡三七汤锅鸡炒辣子鸡各种家常小炒四季凉菜欢迎惠顾”字样及该餐厅的位置图。7、豪仔饭店餐巾纸包装袋以淡绿色为底色,正面有“豪仔饭店”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欢迎光临”“爱有港湾吃更有港湾豪仔恭候您光临”字样,内侧有“百分百排档消费特色菜肴丰俭由人”字样及该饭店的位置图。8、动感夏威夷酒廊餐巾纸包装袋以淡褐色为底色,正面有夏威夷动感酒廊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一棵椰子树、一头小象扶着啤酒桶的图案,内侧有“夏威夷”三字与太阳、海浪组成的图案,“歌舞表演游戏小品特色小食KTV包厢特色冰淇淋”字样及一棵椰子树图案,还印有纸巾制造商乖仔公司的“乖仔”商标图形文字、地址、联系电话。

2003年4月起,百万纸厂取代乖仔公司向北方人家饺子馆、老班长酒楼、共鸣餐厅、四川老牌一吃香、豪仔饭店、北海南珠宾馆,夏威夷动感酒廊、花园饭店八家餐饮单位提供的餐巾纸,与乖仔公司提供的餐巾纸相比,包装袋装潢分别为:1、北方人家饺子馆餐巾纸包装袋除纸巾制造商的名称改为广西南宁市百万纸业外,包装袋的颜色、文字、图案、排列方式等与乖仔公司为北方人家饺子馆提供的餐巾纸相同。2、老班长酒楼餐巾纸包装袋除纸巾制造商的名称改为百万纸业并增加一卡通图形外,其余装璜与乖仔公司为老班长酒楼提供的餐巾纸相同。3、花园饭店餐巾纸包装袋除纸巾制造商的名称改为百万纸业外,其余装璜与乖仔公司为花园饭店提供的餐巾纸相同。4、北海南珠宾馆餐巾纸包装袋除没有纸巾制造商名称外,其余装璜与乖仔公司为北海南珠宾馆提供的餐巾纸相同。5、共鸣餐厅餐巾纸包装袋除底色改为土黄色,没有纸巾制造商名称外,其余文字、图案、排列方式等与乖仔公司为共鸣餐厅提供的餐巾纸相同。6、四川老牌一吃香酒楼餐巾纸包装袋除没有纸巾制造商名称、颜色稍暗外,其余装璜与乖仔公司为四川老牌一吃香酒楼提供的餐巾纸相同。7、豪仔饭店餐巾纸包装袋除没有纸巾制造商名称外,其余装璜与乖仔公司为豪仔饭店提供的餐巾纸相同。8、动感夏威夷酒廊餐巾纸包装袋除没有纸巾制造商名称外,其余装璜与乖仔公司为动感夏威夷酒廊提供的餐巾纸相同。

百万纸厂是王某投资开办的个体工商企业,主要经营生活用纸,经营地址在南宁市X路X巷X号。2003年初王某向南宁市工商局申请该厂开业,南宁市工商局于2003年3月10日发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写明百万纸厂的名称保留期自2003年3月10日至2003年9月10日,在保留期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但王某此时已开始以百万纸厂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生产和经营餐巾纸等产品。后百万纸厂于2004年10月20日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01年10月李其安到乖仔公司工作,任销售业务员。2002年2月24日,乖仔公司、李其安、王某三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担保书》,约定由王某作为李其安履行《南宁市乖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书》的担保人,保证和负责李其安切实履行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当李其安违反合同或乖仔公司的规章制度造成乖仔公司经济损失,且李其安拒绝履行合同时,王某愿意承担李其安所造成的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代李其安向乖仔公司偿还经济损失。2002年2月25日,李其安与乖仔公司签订一份《南宁市乖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书》,该合同第十条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根据上述条款,本公司规定,离、调人员必须保证原所经手的工作无任何遗留问题,原经手的业务资料和涉及公司财务、商业秘密的材料(包括公司文件、记录、设备、制服、财务报表、推销资料和其他财产)全部移交,保证不带走上述任何材料和复印件。保证离开公司后,对有关公司产品生产、开发或公司管理方法、推销计划、不动产或财务情况以及有关公司或公司的任何关联公司的经营保密资料严守机密。三年内不与公司原有的客户发生任何形式的经济往来,保证不向任何人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原经手的业务情况,五年内不从事或投资与公司业务有关的项目。如有违反,愿承担全部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其赔偿额不少于当事人在乖仔公司任职期间两年收入的总和。李其安承诺遵守乖仔公司上述规定。2003年3月31日,李其安从乖仔公司辞职后到百万纸厂担任业务员,从事推销餐巾纸工作。李其安在乖仔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乖仔公司的产品价格、销售渠道、合同样式,其从乖仔公司辞职后到相同行业的百万纸厂工作,并以百万纸厂的名义向之前与乖仔公司存在供货关系的“四川老牌一吃香”等酒楼供应餐巾纸,用与乖仔公司相同的合同样式与客户签订供货合同,使百万纸厂取代乖仔公司供货给乖仔公司的原客户。

乖仔公司主张王某的侵权行为造成其制版费损失3250元,产品积压损失1447。8元,酒楼改用百万纸厂的产品造成的损失(略)元,因调查王某侵权行为支出调查费用394元,共(略)。8元。乖仔公司在一审起诉时将李其安列为本案共同被告,后又撤回对李其安的起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2日作出(2004)南市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乖仔公司对李其安的撤诉。

2003年12月3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到百万纸厂的经营地址南宁市X路X巷X号向其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文书,当时王某不在,与其同住的黄丽瑾签收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限期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授权委托书、证据目录等诉讼文书,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其与王某是夫妻关系。此后,王某与黄丽瑾于2004年6月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王某出生日期为1975年9月28日,黄丽谨出生日期为1979年12月18日。

本院认为:一、一审判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根据2001年4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的规定,我国目前对事实婚姻持有条件的承认态度,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做了更明确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王某与黄丽谨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12月3日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文书时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此后二人于2004年6月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二人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2003年12月3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文书时,王某与黄丽谨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也没有其他禁止结婚的因素存在,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应认定二人当时为事实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规定,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12月3日的送达属有效送达,一审判决并无违反法定程序之处。王某上诉称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王某是否侵犯了乖仔公司的商业秘密。首先,乖仔公司主张的哪些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乖仔公司在一审起诉时主张以下四方面经营信息属于其商业秘密:1、供货价格和供货期限;2、供货合同书样式;3、客户名单及联系方式;4、餐巾纸包装袋上的图案及文字。以上四方面信息是否可以成为商业秘密,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来认定。具体而言,构成一项商业秘密应该符合三个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指有关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作为一个整体或者其各部分的排列组合,不为相关领域的人普遍知道或者容易获得。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3、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具体的、有效的保密措施。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要件才能构成商业秘密。

供货价格和供货期限既属于乖仔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内容,也属于乖仔公司的经营诀窍,不为相关领域的人普遍知道或者容易获得,具有实用性,能为乖仔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乖仔公司为此采取了保密措施,在与李其安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条款,即李其安保证在离开乖仔公司后,对有关公司产品生产、开发或公司管理方法、推销计划、不动产或财务情况以及有关公司或公司的任何关联公司的经营保密资料严守机密。很显然,乖仔公司主张的供货价格和供货期限属于保密条款约定的经营资料的范畴,亦符合法律对商业秘密界定的要求,属于商业秘密。供货合同书样式是乖仔公司提供给客户的格式合同,该格式合同条款清晰、简明扼要,是乖仔公司在总结以往交易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符合产品销售需要的重要经营资料。乖仔公司的供货合同书样式只在其与特定客户达成供货合意时使用,没有证据表明为相关领域的人普遍知道或者容易获得;供货合同书样式在实际中的使用已证明其具有实用性,使交易更为简洁,降低了交易成本,能为乖仔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供货合同书样式属于乖仔公司和李其安劳动合同中保密条款涵盖的内容,乖仔公司已采取了保密措施。供货合同书样式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属于商业秘密。一审判决关于供货合同书样式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认定属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客户名单及联系方式均印刷在餐巾纸上,通过餐巾纸的销售和散发已为公众所知,不具有秘密性,不符合商业秘密不为公众知悉的要件,不构成商业秘密。餐巾纸包装袋上的图案及文字属于产品的装潢,为公众所知悉,不具有秘密性,亦不属于商业秘密。综上,乖仔公司主张的供货价格、供货期限、供货合同书样式属于其商业秘密,应受法律保护。

其次,王某是否实施了侵犯乖仔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商业秘密并非禁止他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相同的商业秘密,而是要禁止他人采用违反诚实信用的不正当手段获得、使用、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乖仔公司与李其安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执行。根据协议,李其安对其掌握的乖仔公司的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在其从乖仔公司辞职后的约定期限内,负有不得披露和不得使用的义务。但是,李其安违反劳动合同规定,从乖仔公司辞职后到百万纸厂工作,利用其在乖仔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乖仔公司的产品价格、销售渠道、合同样式,以百万纸厂的名义向之前与乖仔公司存在供货关系的四川老牌一吃香等酒楼供应餐巾纸,使用与乖仔公司相同的合同样式与客户签订供货合同,使百万纸厂取代乖仔公司供货给乖仔公司的原客户,损害了乖仔公司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李其安违反劳动合同中乖仔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百万纸厂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构成对乖仔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

王某作为李其安履行劳动合同的担保人,明知劳动合同约定有保密条款,明知李其安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仍然获取、使用了李其安披露的商业秘密,授权李其安以百万纸厂的名义使用与乖仔公司相同的合同样式与客户签订供货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王某的行为构成对乖仔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一审判决认定王某侵犯了乖仔公司的商业秘密正确。王某上诉称一审判决在乖仔公司不起诉李其安的情况下,认定李其安侵犯了乖仔公司商业秘密,要王某为李其安的行为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该上诉理由属对一审判决的错误理解,一审判决王某承担责任并非基于代李其安承担责任,而是基于王某本人直接实施了侵犯乖仔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王某应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王某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王某是否侵犯了乖仔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专有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在认定知名商品时,除参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还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知晓程度,已在市场上销售的时间长短和市场占有率,该商品在权威性评奖评优中获奖记录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乖仔公司从1995年开始生产“乖仔”牌餐巾纸,至今已有十年历史,“乖仔”牌系列纸品在广西纸巾行业中市场占有率名列前茅,为广西多家宾馆、酒搂指定用品。2005年乖仔公司还获得广西消费者协会颁发的荣誉证书,“乖仔”牌生活用纸被特定为广西消费者协会推荐2005年度消费者信得过商品。说明“乖仔”牌餐巾纸在广西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加上又有被王某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事实存在,应认定乖仔公司生产的餐巾纸为知名商品。王某上诉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乖仔公司生产的餐巾纸是知名商品与事实不符,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乖仔”牌餐巾纸的包装装潢属于乖仔公司特有。参照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必须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权利人才对这一创造性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乖仔公司给四川老牌一吃香等八家酒楼提供的餐巾纸包装装潢均按照酒搂的要求,针对各酒楼各自的特点进行设计,包装装潢的底色、图案、字体及其结合均凝结了乖仔公司的智力投入,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为乖仔公司生产的餐巾纸所特有,乖仔公司对该包装装潢享有专有权,应受法律保护。王某上诉称乖仔公司餐巾纸的包装装潢没有申请国家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不应受法律保护,因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专有权是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知识产权,不需要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或授予,故王某该上诉理由不符合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的精神,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王某给四川老牌一吃香等八家酒楼提供的餐巾纸包装装潢,除纸巾制造商等细微之处与乖仔公司原来提供的餐巾纸不同外,其余包装装潢的图案、颜色、文字及其排列均相同或相近似。从一般购买者的普遍注意力来分析,除了极个别人事先已经知道市场上竟有如此相似的属于两个厂家的产品,并在购买和消费时予以特别辨认外,其他人是难以发现两种产品的区别的,故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误认,造成与乖仔公司知名商品相混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乖仔公司与百万纸厂是同业经营者,存在着竞争关系,王某擅自使用与乖仔公司知名商品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装装潢从事餐巾纸经营的行为已损害乖仔公司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王某侵犯了乖仔公司的商业秘密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专有权,使百万纸厂取代乖仔公司供货给乖仔公司的原客户,构成不正当竞争,给乖仔公司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于乖仔公司因王某侵权所受的损失难以计算,而王某因侵权所获利润又无证据证明,但王某的侵权行为客观上确实给乖仔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考虑到王某的主观过错、侵权时间、侵权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王某应赔偿乖仔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是适当的。王某上诉称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王某侵犯乖仔公司的商业秘密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专有权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恰当,本院应予维持。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2元(王某已预交),由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周冕

代理审判员廖冰冰

代理审判员韦晓云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邹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