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男,29岁。因本案于2009年5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29岁。因本案于2009年5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华伟、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5月2日10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X路以240元的价格贩卖给郑XX一本写有李XX市场营销专业的假郑州大学毕业证。经鉴定,该毕业证上的印章系伪造的事业单位印章。
2.2009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石某某在郑州市X路与科学大道交叉口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两本盖有郑州经贸职业学院印章的假中专毕业证,后被告人张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将两本假中专毕业证卖给张XX。经鉴定,该毕业证上的印章系伪造的事业单位印章。
3.2009年4月30日,被告人石某某在郑州市X路X街交叉口以15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张某某一本盖有新乡医学院印章的写有李XX临床医学专业的假毕业证和一张赵XX的假居民身份证,后张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将上述假毕业证和假居民身份证卖给赵X,经鉴定,该毕业证上的印章系伪造的事业单位印章,居民身份证经鉴定为伪造的居民身份证。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XX的证言,郑州大学、新乡医学院、郑州经贸学院出具的证明,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证明,提取证明,赃物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贩卖伪造的事业单位印章、居民身份证,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均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零十五日。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3日起至2010年1月17日止)。
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零十五日。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3日起至2009年10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任远
人民陪审员郭学先
人民陪审员张海连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贾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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