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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XX过失致人死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山刑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张X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XX,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张X的母亲。

被告人郭X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程某某,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X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于2008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08年7月9日,被害人张X的父母张XX、史XX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作出(2008)山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郭XX不服,以“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重”为由提起上诉。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7日作出(2009)鹤刑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审“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某海、徐静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被告人郭XX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4日23时许,郭XX酒后在其姐郭X家与女友张X发生口角,郭XX对张X实施殴打,后张X从郭X家阳台上跳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X系高坠致多脏器损伤死亡。并当庭宣读了被告人郭XX的供述,出示了证人郭X、刘X、李XX、张乙、刘X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四份,现场勘验笔录,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XX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建议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郭XX的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史XX请求:1、要求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郭XX的刑事责任;2、赔偿原告人各种损失共计x元,并提交了鹤壁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收费发票、河南石油销售统一发票、鹤壁市第一人民医院劳动服务公司丧葬用品门市部的证明,房产证等证据。

被告人郭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史XX起诉书中所述的事实有异议,对民事赔偿部分没有异议。

被告人郭XX的辩护人王某某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案发当晚,被告人郭XX酒后与朋友朱XX和被害人张X一同到其姐家过夜,因与张X发生争执,张X不让郭XX睡觉,两人发生了厮打。郭XX的姐姐过来劝张X,张X还不睡觉,郭XX又对张X进行殴打。这时郭XX的姐夫过来把郭XX拽到客厅,郭XX与其姐夫在客厅发生争执,其姐过来劝说,这时,张X跳楼了。因此,被告人郭XX当时根本不可能预见到被害人张X会跳楼,故本案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被告人也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被告人的家属愿意给予一定的补偿。辩护人当庭提交了被告人郭XX与张X合拍的照片及张X写给父母的信的复印件等证据,以证明郭XX与张X的关系很好。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郭XX酒后与女友张X及朋友朱XX一起到其姐郭X家过夜。郭X安排郭XX与张X住一个带阳台的房间。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和厮打,之后张X到阳台上,面向外,双手扶着阳台窗户蹲在窗台上,郭X发现后将其劝下。随后郭XX又对张X实施殴打,郭XX的姐夫刘X过来将郭XX拉到客厅,但郭XX仍欲返回卧室殴打张X。此时,张X从阳台窗户上跳下,经鹤壁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鹤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X系高坠致多脏器损伤死亡。

被害人张X的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史XX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5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张X尸体保管费、鹤壁市第一人民医院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郭x年10月5日的供述:

那天晚上六点左右,我和朱XX、田X、贺X、孟X在人民医院西边老店合罗面吃饭,先分喝了一瓶白酒,又要了十几瓶啤酒,每人顶多喝三瓶,吃饭时张X打电话找我,然后她就来找到我,等我们吃饭,她说没地方住,我说让她去我姐家住。大约11点左右,我和张X、朱XX到我姐家,我和张X睡在南边一个大屋,我们睡下后张X把我拽醒了,问我这两天为啥对她爱理不理。我说你去一边发你的短信吧。因为10月3日下午我看她发短信,我想看短信内容,她不让看,后来我还把手机夺下来看了看,也没啥,她还说:“我们几个小妮发短信你也看”这两天我不想和她在一起玩,老爱说:“你还发短信吧。”然后她拽我,我把她推开接着睡,停了有三四分钟,我看没动静了,以她的脾气她是不会这么久不吭声的,我一看她没在床上,我到阳台上找她,她在阳台一进门靠右的柜子前边蹲着,我过去叫她进来,她不进来,我拽着她的衣服往屋里拽,她不进,我朝她脸上扇了一耳光,她急了大喊起来:“不进去!不进去!”她一喊我更急,又扇了她一巴掌,意思是不让她喊,并往屋里拽她,她死活不进,我就不管她去床上睡了,我上床之后我姐进来了,问我怎么回事,我说别搭理她,我姐去阳台上叫她了,她还不进来,我就下床到阳台上拽着她的头发往屋里拽,我姐拦开了,她边哭边喊叫,声音很大,我到她跟前,我姐不让我近前,我顺手拿了一个板凳砸过去,没有砸住她,砸到阳台门上,我就又跑过去拽住她的头发往床上拽,她抓了我的手一下,把我左手抓破了,我就用右脚踢了她一脚,不知踢到她身上什么地方,把我的脚都踢破流血了。当时我已把她拉到床边坐着,我姐在那给她说话,我躺在床上睡了,这时我听我姐说:“张X,你干啥,下来。”我想她应该是上阳台窗户装样子,应是没事,停了一会儿我起来,看她在阳台门口站着,我姐也在那站着,我又让她进来,她不进来,我从左边下了床,举起左边床头柜想砸她,俺姐跑过来拦住我,这时刘X也跑过来拦住我,我把床头柜放下,然后我又往张X跟前跑,刘X从后边抱着我拉到客厅,我又从客厅拿了一个三条腿的凳子往里冲,又被刘X拉住了,我想摆脱我姐夫,一直闹,凳子也掉在地上,这时我姐出来说别闹了,张X跳楼了,我不相信还和我姐夫纠缠,这时我听我姐哭着给我妈打电话:“你快过来吧,张X跳楼了!”我才意识到是真的,我愣那不动了。

2007年10月26日供述:

我和张X吵架的起因是那天晚上我喝了酒想睡觉,张X因为前两天我非要看她的手机,她觉得我不相信她而气不顺,所以她不让我睡,非要我给她说清楚,就一直不让我睡觉,我们就吵起来了。当时我们吵,我姐过来劝,张X那时在阳台上,我姐劝她回屋,她也不回,不听我姐的。我觉得我姐平时对张X也不错,张X却不听我姐的话,我当时很急,就开始打她了。我从床上起来,到阳台上拽住她左肩的衣服把她往屋里拽,她当时蹲在地上,我一拽她她就坐在地上不动,我就往屋里拽,我姐把我拦开,我站在我姐身后,又叫张X回屋睡觉,她还不回,我当时想我们轻易不回我姐家住,今天住一回闹得我姐家半夜睡不了觉,心里就更急了,我又上去一把抓住张X头顶上的头发把她往屋里拽,拽了两下,把她拽到阳台通往我们住的屋门那儿,我姐又把我拦开了,我又叫她回屋睡觉,她还是不回,我右手朝她左脸扇了一耳光,她就哭着用左手捂着自己的脸,我又扇了她一耳光,打在她捂脸的手上,她当时还站在门那不动,边哭边用眼看着我,也不说话,我当时心里很急,又上前用左手抓住她头顶的头发把她往下拉,她就蹲到地上,我右手半握着重重的朝她头部(左后部)打了四五下,就又被我姐拦开了。张X又站起来,她还是不说话,边哭边看着我,我就到床的另一边拿起三条腿的凳子朝张X的上身扔过去,砸在她身上,再后来就没打住她了。我打她时用尽全力了,我当时喝了酒,下手没有轻重。我用凳子砸到张X身上胸部以下了,具体什么位置我也不清楚。然后我又过去拽住她头顶上的头发往下拽,她就半弯腰站在那,我用右脚朝她大腿上踢。第一下踢在她腿上,第二下踢到我扔张X的那个凳子上了,我的右大脚趾就烂了,我姐就给我拿了卫生纸,我用纸擦了下脚上的血。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郭X的证言:

2007年10月4日晚23时许,我弟弟郭XX同张X、朱XX来我家住,来之前我弟弟打了个电话,我们全家都睡了,我给他们开的门,我弟弟和张X住带阳台的房间,朱XX住北屋,过了会我听到拉窗户的声音,我就起来到我弟弟的房间,我打开灯,见我弟弟在床上躺着,不见了张X,我往阳台看,见张X脸向外,两手扶着阳台窗户蹲在窗台上,我赶快过去把张X从窗户上拉了下来。我把张X拉到屋里后,我弟弟和张X就开始吵起来了,吵着就打起来了。我听我弟弟说张X除和他好,还和别人好,张X说没有,也不说话。他们相互抓住对方的头发用脚踢对方,我拦开他们不让他们打,又吵两句,又打起来了,我爱人听到吵打的声音起来了,我拉住张X,我爱人拉住我弟弟。一会儿我弟弟往客厅又往厨房走,我怕我弟弟到厨房拿东西,我爱人刘X拦他,我弟弟还急了。我怕刘X拦不住郭XX就松开张X去拦辰琦,我到客厅看见刘X从后边搂住郭XX,这时又听到拉窗户的声音,我就赶快进屋,屋里已经不见了张X,我跑到阳台也不见张X,我说:“毁了,毁了,张X真跳下去了!”我先给我妈打了电话,我妈让我打120、110报警,我就打120了。然后我又给张X家打了电话。刘X先下的楼,郭XX下去后我也下去了,张X的家人和120的人一起过来了,张X掉到煤房上了,她跳楼的时间我不知道。(他们吵的具体内容)我听我弟弟说:“我对你不好你要啥我给你买啥,你还在外面胡来,你别以为我不知道。”张X就说没有。我弟弟还说:“不想谈了,咱就不谈了,把家人叫来说清楚。”张X说:“咱俩说咱俩,叫家人咋了。”这些话不是一次说的,说说打打。(怎么打)我把张X拉到屋里,我弟弟说张X在外面胡来,张X说没有,郭XX就举手打了张X一巴掌,张X踢了郭XX一脚,郭XX就抓住张X的头发,张X也抓住郭XX的头发,两人连踢带打,打到了一起,开始他们声音很小,可能是怕吵醒我们,看见我起来了,吵打的声音就大了。刘X听到就起来了,我拉张X,刘X拉郭XX,把双方拉开了,郭XX顺手拿了个屋里低三条腿的凳子要砸张玲,刘X拦住,郭XX把凳子砸到地上了,两人又打到一块,我和刘X又把他们拦开,郭XX说:“不谈就不谈,叫家人来说清楚。”张X说:“咱俩的事,叫家人咋了”两人又吵起来,郭XX又拿起屋里一个高腿的凳子打张X,凳子面掉了,郭XX用凳子腿打张X,张X用凳子面砸郭XX,我在中间拦,刘X在后边抱着郭XX,把他们拦开了,拦架过程某把屋里的洗衣机弄翻了。郭XX转身往客厅后又进厨房,我怕刘X拦不住郭XX,我也过去,到客厅听到卧室开窗的声音,再找张X就不见了。

2、证人刘X的证言:

昨天晚上大约十二点,我听到家里西边卧室吵吵起来,我就走过去看看,见郭XX和张X在吵架,我妻子在屋里劝,我进屋后见郭XX站在地上,郭XX对张X说:“你知道我到学校接你,你学校的学生跟你咋说的”张X说:“咋说的,我对你咋样”郭XX骂张X:“你再说一句。”张X说:“我对你咋样”我就赶紧拦住郭XX,说:“晚上吵啥吵,不能谈就算了。”我就把郭XX拉出卧室,站到客厅里,我对郭XX说:“拉倒吧,别吵了,吵啥吵。”郭XX与张X吵架时,张X低着头,边哭边说,没听到她说要什么轻生的话。我把郭XX拉到客厅有两三分钟,看见我妻子从西边卧室出来,边哭边说:“跳楼了,跳楼了!”我就赶紧跑到西边卧室,见那扇窗户已拉开一扇,往下看天黑已不见人,我让妻子打120,我妻子让郭XX去公园派出所自首。我就往楼下跑去,见张X躺在煤球房上,我上到煤球房上,张X当时脸朝下爬着,头部流出了血,具体什么部位受的伤不清楚。

3、证人李XX的证言:

2007年10月5日凌晨1点多钟,郭X用她的小灵通给我打电话说张X跳楼了,我让她快打120、给张X的爸妈说、让郭XX去自首。然后我和丈夫郭XX就打面的车直接到公园派出所了。张X和郭XX谈对象已经有两年了,平时感情不错,张X经常住我家。

4、证人张XX的证言:

今天凌晨12时许,家里给我打电话说张X在公园那出事了,我就拦出租车回家,在路上拉上我爱人和大女儿,我爱人说她刚才接到郭XX姐姐的电话,说是张X出事了,我知道郭XX她姐住的地方,我还没到那里,就看到救护车停在那个位置,我们三人和救护车上的人一起往里进,当时听到救护车上的人说有人从楼上跳下来了,我爱人一听就瘫倒在地,我和大女儿往里进,我见煤球房上站着一个人,上面那个人从上面托下来一个人,我接下来一看是我女儿张X,当时她还有呼吸,眼睛还睁着,一动她,她哼哼了两句,就是“呀”一类的话,然后上了救护车到医院,在路上张X已经说不成话了,到医院后进行抢救,后宣布抢救无效。郭XX和我女儿是恋爱关系,从去年开始在一起的,听说他们吵过架。

5、证人史XX的证言:

今天凌晨十二时许,郭XX的姐姐往我家里来了电话,说张X出事了,让我过去。我就通知我丈夫张XX,然后我们三个就坐出租车到郭XX的姐姐家去,到那里之后,救护车也正在下人,我们就往胡同里去,我听见大女儿张甲说跳楼了,我就四处找,见一排煤球房顶上有个人在往下递人,我就赶紧过去,看到递的那个人是张X,我就扶着她,扶到担架上,当时她还有呼吸,她嘀咕了一句啥话,我也没听清,张X上救护车后再也没开口,一直到抢救无效。

6、证人张某甲证言:

……郭XX的姐夫上到煤球房顶上,说张X在顶上了,我让他赶紧把张X弄下来,我和我妈在下面接着,张X还有呼吸,嘴能动,我听见她说:“是他们把我传下来的!”之后的话我就听不清了,我们赶紧把她扶上担架,送上救护车抢救了。

7、证人张某乙证言:

2007年10月5日0时25分,我们急诊科接到120指令说枫岭公园有人跳楼,当时是袁X接的电话,我和袁X、张丁三人一起出诊,我们到公园中门对面路北约二十米左右见到一名二十多岁的男性拦车,我们就由该人带领到路X胡同,向南拐到一栋家属楼前,约一两分钟时间两三个人从东边背过来坠楼的人,直接将人背到救护车上,坠楼的是一名十七八岁的女孩,已经意识丧失,昏迷不能言语,额头右侧有一约八厘米的竖伤口,我赶紧看瞳孔大小正常,反应已经迟钝,脉搏已经测不出来,呼吸已成叹气样,生命垂危,将伤者拉到医院后,我与安X、罗XX及护士袁X、袁XX对伤者进行抢救,正抢救时又接到电话说又有人报在枫岭公园对面有人跳楼,也弄不清是否一回事,联系报120的人是派出所的人员,我又与袁X准备出诊到医院门口又接到不用去的电话,回来后我与安X等人送该伤者去ICL重症室,刚到ICL伤者就停止呼吸了,当时是0时58分。伤者从上救护车到死亡一直没有说任何话。伤者头上有明显的外伤。

8、证人张某丙证言:

晚上12点多时,我在司机值班室接到急诊科袁X的电话,说有人在公园正门的楼上跳楼了,让出急诊,我就开车和大夫张乙、袁X一起出诊。我们先到公园的北门没找到打120的人,然后又到刚盖好的大门处,有一个穿秋裤的男人迎着我们把我们领到公园大门对面,张乙、袁X就和那人进胡同了,我把车倒进胡同,打开后门,就往胡同里去,刚走两步,就有一个戴眼镜的男人背着一个人出来了,我就开车回医院了。

9、证人袁X的证言:

2007年10月5日凌晨0时25分,我接120指令称:有人从枫岭公园新修的大门正对面的楼上跳下,接诊后,我马上跟值班医生张乙还有司机张丁赶赴现场,刚到枫岭公园大门时,发现有个穿白色秋裤的男子在路上接我们,然后我们就开车跟着他往公园大门对面的胡同里面走,与此同时,一对中年夫妇从一辆面的车上下来就往胡同里跑,我和张乙也急忙下车跟在这对中年夫妇身后往里跑,我和张乙医生也往里跑,到现场时这对中年夫妇中那个女同志突然间瘫倒在地,我就问:“人呢”旁边有个穿粉色毛衣的抱小孩的妇女说在房顶,然后这个妇女说害怕,我让她报警,她就打了110,她慌得说不出话,我拿过手机向110说了现场情况,等我打完电话,那个跳楼的人已经被抬上救护车了,这时这对中年夫妇中的男同志突然拿了救护车上的拖把要打人,我们把他拦住了。然后我们就回医院了,其实在救护车上那个女孩已经不行了,但为了照顾家属情绪到医院我们仍然进行了抢救,后来做心电图时已经是一条直线了。我见那个女孩时她头顶都是血,额头上有一个条状裂口,当时测血压为零,瞳孔开始散大,反射迟钝,意识丧失,基本上呈临终状态。

10、证人朱XX的证言:

昨天下午我和郭XX在山城区上网玩,从网吧出来在大街上吃饭,碰见郭XX认识的两个孩,当时有七八点钟,我们四个人到人民医院对面的合罗面馆吃饭,要了两瓶白酒,还有啤酒,我喝晕了,喝酒中间张X来了,在那儿坐着,吃饭后我和郭XX、张X打一辆面的车去郭XX姐家,车上我睡着了,到郭XX姐家,我去了一个小屋里睡了,我正睡时被郭XX姐叫醒了,说是张X从窗户摔下去了,让我起来,我就吓醒了,我起来就陪着郭XX一块儿来派出所了,在路上郭XX没有说这件事。

11、证人刘XX的证言:

我家住二楼,2007年10月5日凌晨12点多,我听到后边有人家打架,有摔东西的声音、吵架声,有小孩的哭声,一阵一阵的,中间有时安静一会儿,持续了有半个小时,听到从楼上有东西掉下来,“呼咚”一声,声音可大,随后听见后边有人哭,是个女的,还有人问打120没有,后来我就不知道了,到第二天早上才知道是我们家五楼出的事,有人跳楼了。

12、证人孙XX的证言:

2007年10月4日晚上12点左右,我听见楼上有人摔东西声音和哭声,大概有半个小时左右,听见有东西从楼上掉下来的声音,后来我就睡觉了。到X号才知道是X楼西户有一个小妞从楼上掉下来了。

13、证人林XX的证言:

我家住二楼,2007年10月4日晚上我在将近12点才睡,躺了没多长时间就听到楼上有吵架、摔东西的声音,有女子的哭声,还有小孩的哭声,乱糟糟的,具体哪一家也听不清,从开始到结束不到半小时,后来我到阳台上看到一个男子在后边。有两三个人,还有一个女子哭着往外走,有人扛着东西说120来了,后来就没有动静了,第二天起来看到后边煤球房上的一片血。

14、证人马XX的证言:

我家住一楼,2007年10月5日凌晨0时多,我被一个女的哭声乱醒,我听到一个年轻女声哭了三声,后面就没有什么声音了,停有一会我又听到一声“扑通”,我当时还想着是谁扔垃圾,又一会儿,我又听到一个男的可急的声音说了两句:“你是弄啥了。”然后外面就非常乱,一直到天亮。

15、证人孙X的证言:

出事那天晚上我当时正看电视,到11点多时我听到楼上有人吵架,我当时嫌吵,就把通往后阳台的卧室门给关住了,后来什么声音就不知道了。12点我睡觉时看到有手电筒在照。

16、证人王XX的证言:

我记得去年10月5日晚上,我当时听得有人吵架,我睡得迷迷糊糊的,光觉得好像是邻居吵架,第二天听说有人跳楼死了。

(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28张),证明位于x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郭XX姐家及煤球房血泊等情况。

(四)鉴定结论

1、鹤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鉴定书公(鹤)鉴(尸检)字[2007]X号:

(1)据尸检见,死者张X体表损伤大多集中于躯体前侧及右侧,体表损伤较轻,而内部损伤严重,符合高坠损伤特征,结合案情综合分析,应系高坠所致,高坠时落地体位应系右侧腹卧位。死者头顶部及枕部头皮有片状皮内出血,与落地时体位不符,分析应系钝性外力打击所致。

(2)据尸检见,死者下腔静脉破裂,心包积满血液,右肺破裂、肝脏破裂,右胸腔及腹腔大量出血。分析其死因应系多脏器损伤死亡。

2、鹤壁市公安局生物物证检验报告公(鹤)鉴(DNA)字[2007]X号:

送检的郊区北楼南侧平房顶上可疑斑迹中检出人血,是张X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送检的西卧室东侧地面卫生纸上可疑斑迹中检出人血,是郭XX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

3、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手印鉴定书公(山)鉴(痕检)字[2007]X号:

送检的2007年10月5日张X死亡案现场指印XC1是张X左手食指,现场指印XC2是张X左手中指所留。

4、关于张X死亡案件的补充意见:

省公安厅刑科所法医提出意见:第一,死者应为肝脏、肺脏、大血管、颅脑等多脏器破裂、损伤致急性大出血死亡;第二,结合现场情况,死者全身多发性损伤生前高坠可以形成,符合右下肢首先着地;第三,死者头枕部头皮片状皮内出血,死者四肢散在分布的擦伤,单纯这些损伤不足以致其死亡;第四,死者下颌骨骨折,但骨折处无生前损伤改变,认为系死后形成。

(五)书证

1、公园派出所证明:

2007年11月5日0时许,郭XX自行到公园派出所投案。

2、户籍证明:

郭XX,男,X年X月X日出生,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张X,女,X年X月X日出生,2007年10月5日死亡。

(六)物证:凳子、木头、手机、卫生纸、鞋、毛衣、衣服等。

(七)附带民事诉讼证据

1、鹤壁市第一人民医院收费票据一张:2007年12月8日放射费960元,证明医院抢救张X所花的费用。

2、鹤壁市第一人民医院劳动服务公司丧葬用品门市部证明一份:张X尸体在鹤壁市第一人民医院太平间存放,从2007年10月5日至2008年9月26日共计357天,前7天每天110元,后350天为每天220元,合计x元。

3、河南省石油销售统一发票一张:用户名称豫F-x,汽油X号,335升,合计2000元。

4、房产证一份,证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史XX常住地是x。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郭XX除认为证人张某甲证言部分不实外,对其他证据均无异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中,证人张某甲证言因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来证明其所言“我听见她(被害人张X)说:‘是他们把我传下来的!’”属实,故本院不予认定;其他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而且必须有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该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致人死亡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了而轻信能够避免。

本案中,被告人郭XX实施了殴打被害人张X的行为,发生了张X跳楼死亡的结果,而且其殴打张X的行为与张X跳楼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关键在于被告人当时的心理状态,即他是否应当预见被害人可能跳楼死亡的结果。案发当晚,郭XX与张X发生口角,郭XX便殴打了张X,张X上到阳台的窗户上,面向外,蹲在窗台上,郭X发现后,将其劝下。张X蹲在窗台上的举动,应当足以引起郭XX的注意,使他考虑到事件的后果。但是郭XX却继续对张X进行殴打,甚至在被其姐夫刘X拉到客厅后,仍欲返回卧室殴打张X,致使张X跳楼死亡。这中间,被害人已经蹲在了窗台上,虽然被人劝下,但被告人应当意识到再继续殴打被害人,将导致被害人因被殴打产生精神刺激而产生轻生的后果,但被告人没有预见到,实属疏忽大意。因此,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郭XX当时根本不可能预见到被害人张X会跳楼、本案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郭XX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且犯罪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但案发后,被告人郭XX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属自首,而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史XX要求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郭XX的刑事责任,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史XX要求被告人郭XX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张XX、史XX要求精神损失费x无法律依据,要求的被抚养人的抚养费x元,没有证据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要求的其他费用5000元,证据不足,因此,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XX提出的误工损失x元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证明其收入标准,应按200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x.05元,按6个月计算为宜,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案经合议庭评议,报请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5日起至2013年10月4日止。)

二、被告人郭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史XX各项经济损失x元(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史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某福

审判员许付强

审判员郭银太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韩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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