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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立终字第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路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X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长。

上诉人王某甲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8)文民一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支付的各项费用发生在1996年至2007年8月之间,此时被告正处在企业改制之中。原、被告之间的争议是企业改制过程中因企业改制而引起的职工整体性下岗、是否欠缴社会保险金、是否欠发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等纠纷是企业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现象,应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应以民事案件予以审理。故驳回原告起诉。上诉人认为原审驳回起诉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晖

审判员李洪训

审判员周玉芹

二○○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段新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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