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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滑县老店乡西马胡寨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立终字第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X乡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刘某甲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8)滑民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刘某甲曾于2001年和2004年7月1日起诉滑县X乡X村村民委员会,均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即恢复原告对村小学用地享有的土地的使用权、管理权、福利权、住房权等权利,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滑县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2001)滑民初字第X号和(2004)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08年4月30日原告刘某甲再次以要求被告老店乡X村委会继续履行协议为诉请提起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条件,如果原告对滑县法院已作出的判决不服,享有申诉的权利。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上诉人认为原审驳回起诉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刘某甲再次以要求被上诉人老店乡X村委会继续履行协议为诉请提起诉讼,属重复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条件,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李洪训

审判员周玉芹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段新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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