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林州市X镇X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张某甲之妻。
委托代理人程现红,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X路北端。
负责人王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该信用社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该信用社信贷员。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张某甲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7)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以被上诉人林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简称信用社)诉讼主体错误及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本院依法改判驳回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张某甲于二○○九年七月十五日前一次性支付欠林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贷款x元、利息5000元及其他费用1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715元,由林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58元,由张某甲负担。其他互不追究。
二、张某甲在二○○九年七月十五日前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均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2715元,由张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生
审判员董应山
审判员黄慧君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李某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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