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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甲诉被上诉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三终字第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林州市X镇X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张某甲之妻。

委托代理人程现红,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X路北端。

负责人王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该信用社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该信用社信贷员。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张某甲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7)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以被上诉人林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简称信用社)诉讼主体错误及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本院依法改判驳回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张某甲于二○○九年七月十五日前一次性支付欠林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贷款x元、利息5000元及其他费用1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715元,由林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58元,由张某甲负担。其他互不追究。

二、张某甲在二○○九年七月十五日前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均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2715元,由张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生

审判员董应山

审判员黄慧君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李某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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