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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安县金仓水泥厂与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三终字第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安县金仓水泥厂。住所地:河北省成安县X村X路南。

法定代表人逯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笑宇,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安县金仓水泥厂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9月27日向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成安县金仓水泥厂偿还加工制作费x元,并承担违约责任。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成安县金仓水泥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成安县金仓水泥厂委托代理人侯某某、被上诉人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笑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阁

审判员李晓

审判员李颖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赵亚静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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